(青岛)吕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城刑初字第2号
被告人吕某,系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释放。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4)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后,同年11月21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份至今,被告人吕某、邴某某(已判刑)出资注册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某服饰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某网站“某旗舰店”,销售印有某图案的服装,销售金额人民币135391.7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以盈利为目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至今,被告人吕某伙同邴某某(已判决)未经某服饰有限公司授权,在其经营的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印有某图案的服装,通过某网站“某旗舰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35391.7元。案发后,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等物品一宗。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吕某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吕某供述,同案犯邴某某供述,证人王某甲、刘某甲、徐某等证言,证人修某某、齐某、刘某乙、袁某、王某乙等证言,证人李某、司某、叶某、赵某、曾某等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私营企业登记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罚款缴纳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该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被告人吕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吕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作用、人身危险性、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及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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