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与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双鹿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279号
法定代表人姜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饶立,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道中112-114号顺安商业大厦A单元6楼18室。
被告深圳市双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福永花苑B栋B3-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蔡小形。
被告郑伟光,常熟服装城装中心一楼A-148号店面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国玉,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良青,常熟服装城装中心一楼A-149号店面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国玉,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与被告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双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鹿公司)、郑伟光、周良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代理人徐春雷、饶立,被告郑伟光、周良青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国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双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诉称:其“培罗蒙”品牌始创于1928年,品牌具有深刻独特含义。1981年3月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培罗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注册号145725,后续展。1994年8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培罗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妇女紧身衣,裘皮服装,鞋,袜,围巾,皮带,手套,领带,领结,背带”,注册号703978,后续展。2002年2月,“培罗蒙”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注册并使用在“西服”上的驰名商标,且自2001年至今,一直连续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07年6月,“培罗蒙奉帮裁缝缝纫工艺”被上海市人民政府认定为上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5月,“培罗蒙奉帮裁缝缝纫技艺”被国务院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培罗蒙”已与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产生了唯一且确定的关系,承载了较高的商誉与历史积淀。
2012年初,其发现市场上出现标注有“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服饰产品,严重混淆市场,经至常熟市招商东路168号“中国男装中心”A148-149铺位购买了由被告郑伟光、周良青销售的标有“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夹克二套,并就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查,被告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双鹿公司为上述夹克生产商、销售商,郑伟光、周良青为销售商,上述夹克在其外包装上以很大的字体印有“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字样以及“百年上海风云巨变”字样,其夹克的吊牌、领口的标牌上均以很大的字体印有“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字样,且郑伟光、周良青使用的店铺招牌上以很大的字体标注“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字样。
另经查,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在香港于2009年2月27日注册成立,原注册名称为“登喜路(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2月10日更改为现名,其从公司成立之初就明显具有“傍名牌”的恶意。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双鹿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生产销售的服装产品在外包装、吊牌、标牌上均使用“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并销毁所有标注有“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侵权产品;2、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培罗蒙”企业名称,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变更“培罗蒙”企业名称;3、三被告消除影响,公开登报赔礼道歉;4、三被告共同赔偿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5、三被告共同赔偿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合理费用支出律师费12000元,公证费3000元,其他调查取证费36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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