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市蓝田管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6 09:16商业秘密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张知民初字第00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昝耀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常丰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志。
原告张家港市蓝田管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蓝田管业)与被告张家港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台达机械)著作权权属、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田管业委托代理人昝耀平、被告台达机械委托代理人王中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田管业诉称,2014年4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在向客户推销产品时发送的产品宣传画册,经原告比对发现被告产品宣传画册中使用的机器产品图片抄袭复制、盗用了原告公司宣传画册中的图片。同时原告又发现被告公司的网站中的产品展示部分机器产品同样也抄袭复制、盗用了原告产品宣传画册中的图片。原告的产品宣传画册中的机器图片是为产品推广宣传而拍摄的产品效果图,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符合著作权法中摄影作品的定义,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抄袭复制原告的产品图片,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基于原、被告均从事管材加工生产和销售,且均在张家港市,相关客户群亦相近,被告将原告的产品广告照片作为自己的产品照片通过宣传画册及网络予以传播,客观上造成了客户的混淆,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原告包括公证费1540元、工商信息查询费150元、律师费12000元等其他损失合计1369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原告委托钱勇制作出版的管材机械宣传画册1份、受托人钱勇出具的说明、支付给钱勇的付款凭证、5张宣传画册中的原稿图片,以及16张涉案图片的修改稿。上述证据主要证明该宣传画册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委托钱勇制作设计了该画册的相关内容,并向受托人钱勇支付了宣传画册的制作费用。上述证据均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证据二:被告的宣传画册(其中总共涉及侵权的16张图片)、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1份公证书,主要证明被告公司网站是被告所有注册,其中该网站共计有13张涉案图片,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证据三:委托代理合同1份及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发票、查询工商登记发票、公证费发票,主要证明原告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台达机械质证并答辩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中的5张底稿图片和16张涉案图片的修改稿的拍摄时间以及宣传画册的印刷时间均无法确认,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对证据二中的公证书无异议,但该网站是由仕德伟公司设计制作的。原告提交的侵权宣传画册上显示单位名称是台达机械(张家港)制造有限公司,并非被告单位名称,且内页中的单位外景图片也并非被告公司的厂房。这份宣传画册并非被告单位制作,也不清楚来源,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三中的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提供的该公司宣传画册中大部分图片仅仅是行业内通用的产品图片,并不具有独创性,即使确认图片的权属为其所有,也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蓝田公司并不享有著作权,被告未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任何行为。原、被告虽为同一行业,但被告从未作出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反是原告恶意起诉被告,在同行业中诋毁被告商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所谓的经济损失2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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