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明兴公司因软件侵权赔偿西门子PLM公司55万元
发布时间:2015-05-21 11:10商业秘密网
[导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明兴模具厂和明兴模具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本案成为最终用户商业性使用盗版西门子UG软件的典型判例。今后,在宁波市范围内出现类似侵权行为将参照本判例以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7月2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就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明兴模具厂(以下简称“明兴厂”)和明兴模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公司”)侵犯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PLM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明兴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明兴厂和明兴公司共同赔偿西门子PLM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
商业软件联盟中国区总监姚欣认为:“我国华南沿海地区软件盗版情况比较严重,此次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使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有助于遏制华南地区、尤其是沿海城市盗版现象的蔓延。同时此案也充分表明了当地司法部门打击软件盗版的决心和力度,对那些仍在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早在2007年8月30日,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一次软件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在明兴厂的电脑中发现安装有名称为“NX2”和“NX4”的软件若干套,随即通知权利人西门子PLM公司核查上述软件是否经合法授权。通过鉴定,西门子PLM公司认定明兴厂安装的软件序列号未经其合法授权。2008年5月,西门子PLM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深圳中院查明,西门子PLM公司前身UGS公司于2006年1月和2008年2月在美国版权署进行了作品名称为“NX2”和“NX4”的计算机软件登记,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但由于西门子PLM公司未提供明兴厂安装的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之载体,深圳中院驳回了西门子PLM公司的诉讼请求。西门子PLM公司认为,源代码、目标代码是软件企业的高度机密,是否提供不应影响到对最终用户侵权案件的认定。
2009年6月,西门子PLM公司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二审程序中,广东高院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等规定,认定西门子PLM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在双方提供的证明均不能完全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广东高院结合案件情况,判断西门子PLM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明兴厂提供的证据,并最终对西门子PLM公司的证据予以了确认。终审认定明兴厂复制西门子PLM公司享有著作权的“NX2”和“NX4”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并做出上述判决。
本案律师认为:“作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件,目前存在的普遍现象是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很低而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过高,本案中难能可贵之处在于,广东高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积极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这对于今后最终用户的软件侵权案件中权利人证据的认定具有深远的意义。”(作者:潘丽琴,来源:互联网)
2010年7月2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就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明兴模具厂(以下简称“明兴厂”)和明兴模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公司”)侵犯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PLM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明兴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明兴厂和明兴公司共同赔偿西门子PLM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
商业软件联盟中国区总监姚欣认为:“我国华南沿海地区软件盗版情况比较严重,此次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使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有助于遏制华南地区、尤其是沿海城市盗版现象的蔓延。同时此案也充分表明了当地司法部门打击软件盗版的决心和力度,对那些仍在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早在2007年8月30日,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一次软件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在明兴厂的电脑中发现安装有名称为“NX2”和“NX4”的软件若干套,随即通知权利人西门子PLM公司核查上述软件是否经合法授权。通过鉴定,西门子PLM公司认定明兴厂安装的软件序列号未经其合法授权。2008年5月,西门子PLM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深圳中院查明,西门子PLM公司前身UGS公司于2006年1月和2008年2月在美国版权署进行了作品名称为“NX2”和“NX4”的计算机软件登记,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但由于西门子PLM公司未提供明兴厂安装的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之载体,深圳中院驳回了西门子PLM公司的诉讼请求。西门子PLM公司认为,源代码、目标代码是软件企业的高度机密,是否提供不应影响到对最终用户侵权案件的认定。
2009年6月,西门子PLM公司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二审程序中,广东高院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等规定,认定西门子PLM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在双方提供的证明均不能完全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广东高院结合案件情况,判断西门子PLM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明兴厂提供的证据,并最终对西门子PLM公司的证据予以了确认。终审认定明兴厂复制西门子PLM公司享有著作权的“NX2”和“NX4”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并做出上述判决。
本案律师认为:“作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件,目前存在的普遍现象是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很低而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过高,本案中难能可贵之处在于,广东高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积极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这对于今后最终用户的软件侵权案件中权利人证据的认定具有深远的意义。”(作者:潘丽琴,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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