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顾强华、甘维睿与安陆市天星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1 11:03商业秘密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705号
委托代理人胡红明,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维睿。
委托代理人胡红明,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陆市天星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解放大道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波,系该公司副总。
委托代理人徐祥生。
原告顾强华、甘维睿诉被告安陆市天星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机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元新主审、代理审判员赵千喜参加评议的合议 庭进行审理。被告天星机械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榨油机”(专利号:ZL20062009××××.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审查申请,且被专利复审委受理,天星机械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于 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705-1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7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原告顾强华、甘维睿申请本院恢复审理并明确本次诉讼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主张权利,经合议庭评议于2014 年8月29日恢复审理,并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甘维睿本人及原告顾强华、甘维睿的委托代理人胡红明,被告天星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祥生、刘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强华、甘维睿诉称:我们于2006年2月20日就双螺旋榨油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7年5月9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62009××××.6),根据2011年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本案专 利具有专利性。现发现被告天星机械公司使用上述专利生产及销售双螺旋榨油机,我们系双螺旋榨油机的合法专利权人,天星机械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专利进行生产及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决:一、被告天星 机械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062009××××.6的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天星机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三、被告天星机械公司赔偿调查费及律师费合计2.1万元;四、被告天星机械公司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五、由被告天星机械公司承担本案全 部诉讼费用。
被告天星机械公司庭审口头辩称,两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公司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被告天星机械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顾强华、甘维睿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6份证据:
证据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062009××××.6),拟证明两原告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证据2、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证据3、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证据4、2013及2014年年费缴纳发票。
证据2-4拟证明涉案专利合法有效。
证据5、湖北省高院判决书,拟证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和1的技术方案受保护。
证据6、侵权产品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被告天星机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3、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2、4、6的真实性有异议。(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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