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睿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1 10:59商业秘密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昆知民初字第0142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涛。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陆家镇白杨路6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浩。
委托代理人杜阿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睿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佩佩、被告委托代理人杜阿 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睿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太阳双轴跟踪支架”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1230360367.6,专利申请人为原告。被告于2012年11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著录权项目变更请求,请 求将涉案专利申请人由原告变更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1月19日正式发文将涉案专利申请人变更为被告。被告涉嫌冒用原告名义制作不真实的著录权变更手续,以达到非法侵占原告专利的目的。原告从未与被告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被告法定代表人蔡浩 在担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与其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公司以及原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应当认定2012年9月26日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无效。为维护专利申请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认定 201230360367.6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行为(即2012年9月26日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无效。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聘请代理机构交费的手续
证据2、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以上证据1、2证明涉案专利是由原告申请并且交费的。
证据3、手续合格通知书,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下文确定涉案专利专利权人由原告变更成被告。
证据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证明涉案专利是由原告申请并且交费的。
证据5、专利代理费发票,证明涉案专利是由原告出资聘请代理机构进行申请的。
证据6、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终止合作协议书及原告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内档、公司章程,证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蔡浩曾经在2012年8月27日至2012年10月18日期间担任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机会实施非法专利转让行为,同时章程约定蔡浩是没有权利 进行专利转让行为的。
证据7、国家知识产权局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及变更理由证明,其中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证明被告公司法人蔡浩与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员工程继高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公司及原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该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无效。
证据8、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说明,证明原告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申请人在整个专利申请过程中从事的一系列的活动。
证据9、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蔡浩仍然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辩称:转让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原告诉请没有依据。原告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有恶意串通行为没有相应证据。原告认为未经原告公司其他股东签字认可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公司章程中没有这样的意思 表示。涉案专利权现在已经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确认颁发给被告,现在原告要求确认申请权转让合同无效,在程序上也已经失去了请求的权利。(作者:董馨璐,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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