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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昆山贝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1 11:02商业秘密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昆知民初字第0072号
 

  原告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郑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挥,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仿卫,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昆山市贝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伟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雪昌,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孩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贝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查封被告100万元财产,并提供了 担保,经本院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并于2013年4月18日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资金100万元。后于2013年5月31日、7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挥、孙仿卫、被告委托代理人吴雪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孩子公司诉称: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093017509.5名称为“婴儿推车的车架(1)”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日为2009年1月23日,授权日为2010年1月27日。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并销售了与原告专利类似的C586型婴儿推车, 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的工商登记资料;
  2、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
  证据1-2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
  3、专利号为ZL20093017509.5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相应的专利公报及法律状态;
  4、上述专利的缴费凭证;
  5、专利登记簿副本;
  证据3-5证明原告取得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且在有效期内。
  6、(2011)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2276号公证书,证明在2011年原告即发现市场上存在被告的侵权产品C586在销售;
  7、原告在俄罗斯购得被控侵权童车包装照片及实物;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实物包装盒上商检编号与被告公司一致;
  8、原告申请证据保全所查封的被告公司仓库内的童车,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包装上商检编号与原告在俄罗斯所购买产品包装上商检编号一致。
  9、涉案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
  10、实施许可合同使用费的银行进账单;
  11、上述使用费发票;
  12、完税付款凭证;
  13、实施许可费的备案证明;
  证据9-13,证明原告主张赔偿100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贝尔公司辩称:被答辩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并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理由为:1、被答辩人的产品是童车整车,原告的专利权是车架,对消费者而言,车架仅是整车的极小一部分,布料占产品的90%以上,因此车架在被答辩人公司产品中不具有视觉效果 ,仅具有技术功能;2、被答辩人的产品外观与原告的专利有极大的区别,无法引起消费者对两款产品的任何混淆;3、原告的损失过大不真实,被答辩人产品从未在国内销售过,目前公司产品总共生产200台,出口144台,剩余56台。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被告产品彩色打印件2份,证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是不相同的;(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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