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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发布时间:2015-05-21 09:2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甲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向刘某发出《上岗地点变动通知书》,载明因内部调整,决定甲开始在家办公,至公司通知回厂上班之日止,在家办公期间待遇不变。另公司要求甲于收到通知当日交还个人使用的公司财物。后甲未再至公司上班。甲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提出因公司拒绝其上班、拖欠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于30 日后正式解除。后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劳动条件条款,并应当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因用人单位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造成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务而不得不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虽然是由劳动者一方提出,但劳动者辞职并非是出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择业权,而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被迫提出,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主动辞职为由,主张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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