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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跃如涉嫌侵犯“CLEAN VP”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2015-05-21 08:19商业秘密网

江苏省扬州工商局 胡春风 方 震 叶 民 王在明
 

  【内容提要】  涉案当事人生产加工涉嫌假冒“CLEAN VP”注册商标牙刷,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中、移送后,因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涉案当事人在生产加工均在中国境内,销售都是针对的中国境外市场,工商、法院、检察等部门对涉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以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等存在不同的意见。虽然,最终通过行政与司法部门联席会的形式统一了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意见,但该案涉及的意见和观点对新商标法实施后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办而言,有值得思考与借鉴之处。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8日,汤义勇向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报案,反映刘跃如从2012年4月份起多次在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车五小区55号内生产销售假冒举报人“刘跃如涉嫌侵犯“CLEAN VP”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注:该商标为中韩文字组合商标,上部为韩文,中文意思为“阿里郎”;下部分为中文“阿里郎”)和“CLEAN VP”注册商标的牙刷。
  2014年1月1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为由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查明,“阿里郎”文字组合标识为汤义勇个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412059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的牙刷、牙签,牙线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7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CLEAN VP”文字标识为汤义勇个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417412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的牙刷、电动牙刷、制刷原料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7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同时,举报人在越南就牙刷商品申请注册了上述两个商标。
  从2004年开始,举报人便委托其父亲汤礼明在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设立的扬州市永业日化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加工标注有“???”和“CLEAN VP”商标标示的牙刷,运至越南、泰国、韩国销售,其牙刷产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后举报人在越南开设了工厂从事牙刷生产销售。举报人将“???”商标标识标注在牙刷包装底片背面中上部位,位置显目且能直接查看;将“CLEAN VP”商标标识标注在牙刷包装底片正面中间部位,隐藏在牙刷实物下面,从完好的牙刷独立包装上看不到此商标标识。其牙刷在越南市场销售价为每支12500越南盾,折合中国人民币每支4元左右。
  从2004年,涉案当事人开始与扬州市永业日化厂进行合作,有扬州市永业日化厂委托涉案当事人加工成品牙刷(未包装),扬州市永业日化厂包装好后再运至国外销售。2010年6月份,举报人雇用涉案当事人到越南工厂,让涉案当事人负责牙刷生产、修理机器等工作。工作了8个月左右,涉案当事人离开了举报人的越南工厂。从2012年4月开始,涉案当事人在未经举报人授权,擅自委托扬州市杭集镇生产牙刷的工厂加工“高仿”举报人的牙刷产品,通过物流运至广西凭祥边贸口岸(注:据举报人称在该口岸包括牙刷在内的部分商品可以自由出入境交易)其租赁的仓库,其在口岸将牙刷销售给越南伤人或者中国伤人,这些商人再将牙刷直接运至越南等国家销售;或者涉案当事人自己将牙刷运至越南河内销售。其生产销售的牙刷产品上标注的“???”和“CLEAN VP”标识的位置与举报人产品上基本一致。期间,举报人在越南找到涉案当事人,提供了商标权利证明文件,并多次要求涉案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案发后,公安机关相继对为涉案当事人提供牙刷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为其提供物流服务的杭集物流园经营业主进行了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累计扣押了22.64万支标有上述标识的牙刷。当地业主王飞为涉案当事人加工了70多万支牙刷,其牙刷半成品和包装物均由涉案当事人提供。但因涉案当事人的不配合,公安机关未能查获为其提供牙刷包装物印刷加工的涉案单位或人员。同时,涉案当事人辩称其标注的“???”和“CLEAN VP”不是商标,也不知道具体的含义。(作者:胡春风 方 震 叶 民,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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