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未缴费而"权利终止"的专利是否侵权---深圳市冠合丰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发布时间:2015-05-20 16:36商业秘密网
案号: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38号
(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57号
【裁判要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六个月滞纳期结束之后通知专利权人“权利终止”并登记于专利登记簿,属于终止程序的启动,此时专利权人仍然享有恢复权利请求权。任何人均不得在专利等待恢复的宽限期内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
【合议庭】张学军 邓燕辉 肖海棠
【推荐理由】专利权人不予缴纳专利年费将导致其权利终止,但同时《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也赋予专利权人权利,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其“权利终止”后重新请求恢复权利。这一规定的直接后果是,专利权将在一定的期限内处于权利待定的状况,并且将影响社会公众对实施该专利的后果不明。在本案中法庭认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六个月滞纳期结束之后通知专利权人“权利终止”并登记于专利登记簿,属于终止程序的启动,此时专利权人仍然享有恢复权利请求权。其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权利可以得到恢复。若在权利恢复期内不请求恢复的,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核对处理无误后将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宣布该专利终止,此时才属于权利不可恢复的终止。
更为重要的是,法庭明确提出,社会公众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权利公示的状态和公众作为理性人对于这一状态的合理认知。而权利的公示状态由法律法规的一系列规定和权利的公示途径来组合构成。从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利权的公示状态来看,专利权的终止和恢复,均必须依法在专利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而且因未予缴费而终止专利权这一终止原因也会在登记簿上记载。任何查询专利登记簿的公众都应当知道专利权人因未予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后者请求恢复权利,在权利恢复期限结束之后,专利权才会永远无法恢复的终止并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因此任何人均不得在专利等待恢复的宽限期内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若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作者:张学军,来源:互联网)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38号
(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57号
【裁判要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六个月滞纳期结束之后通知专利权人“权利终止”并登记于专利登记簿,属于终止程序的启动,此时专利权人仍然享有恢复权利请求权。任何人均不得在专利等待恢复的宽限期内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
【合议庭】张学军 邓燕辉 肖海棠
【推荐理由】专利权人不予缴纳专利年费将导致其权利终止,但同时《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也赋予专利权人权利,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其“权利终止”后重新请求恢复权利。这一规定的直接后果是,专利权将在一定的期限内处于权利待定的状况,并且将影响社会公众对实施该专利的后果不明。在本案中法庭认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六个月滞纳期结束之后通知专利权人“权利终止”并登记于专利登记簿,属于终止程序的启动,此时专利权人仍然享有恢复权利请求权。其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权利可以得到恢复。若在权利恢复期内不请求恢复的,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核对处理无误后将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宣布该专利终止,此时才属于权利不可恢复的终止。
更为重要的是,法庭明确提出,社会公众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权利公示的状态和公众作为理性人对于这一状态的合理认知。而权利的公示状态由法律法规的一系列规定和权利的公示途径来组合构成。从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利权的公示状态来看,专利权的终止和恢复,均必须依法在专利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而且因未予缴费而终止专利权这一终止原因也会在登记簿上记载。任何查询专利登记簿的公众都应当知道专利权人因未予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后者请求恢复权利,在权利恢复期限结束之后,专利权才会永远无法恢复的终止并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因此任何人均不得在专利等待恢复的宽限期内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若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作者:张学军,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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