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知识产权版 > 正文

此灯非彼灯 反败转为胜 中小企业应诉知识产权案件悲喜录

发布时间:2015-05-20 15:43商业秘密网
  通讯员俞圣楠
  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严宁荣律师终于收到了期盼已久的“礼物”---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这份判决书,宁波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负责人压在心上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2014年9月1日,余姚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姚公司)一纸诉状,将宁波公司告到了宁波市中级法院。余姚公司诉称:张某系专利号为ZL201030185844.0工作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13年5月,张某与余姚公司签订合同授权该公司独占实施该专利。2014年,余姚公司发现宁波公司实施侵权行为,遂要求法院责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30700元。因宁波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又正处在起步阶段,公司负责人收到法院传票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独自出庭应诉。
  经审理,宁波市中院判决宁波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余姚公司独占实施许可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030185844.0的工作灯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销毁侵害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库存产品,赔偿余姚公司损失10万元(含余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此灯非彼灯 反败转为胜  中小企业应诉知识产权案件悲喜录

 


  聘请律师提起上诉
  收到判决书后,宁波公司负责人心中便压了一块大石。后经朋友介绍,他找到了宁波知识产权界的资深律师严宁荣,请他担任代理人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严宁荣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早年任职于宁波海关,有丰富的刑事、行政执法经验。2008年,严宁荣看到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广阔空间和美好前景,于是改行做了律师,并组建了一支由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共同组成的精干团队,将知识产权作为主要业务方向。短短几年时间,他带领团队办理了磁飞轮专利系列维权案、4S商标纠纷案等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案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他本人还担任了宁波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接下这个案子后,严宁荣团队经过几个通宵的仔细研究认为,此案可采用专利无效诉讼的策略。但就我国目前的制度设计,申请专利无效用时长,知识产权案件二审审限又只有3个月。也就是说,如果采用专利无效诉讼策略,很有可能会出现无效结果未出来,二审法院已维持原判。最终,严宁荣团队调整了工作方向,采取了“专利不侵权抗辩”的诉讼策略。
  所谓“专利不侵权抗辩”,是指涉案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却有很大难度。通过加班加点寻找材料,严宁荣团队找到了一份重要的证据:余姚公司曾于2013年5月21日申请“工作灯(JF706)”外观专利设计,该专利与涉案专利最大的区别是,灯头及灯体上半部照明区域是否有灯珠,可见余姚公司也自认为照明区域的设计差异对于工作灯的整体视觉效果会产生重大影响。而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上部照明区域的设计和底部设计上均有显著差异,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宁波公司向省高院上诉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宁波公司不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严宁荣团队为此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专利号为ZL201330193680.X的“工作灯(JF706)”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该专利权利人为余姚公司,申请日期为2013年5月21日;另一份是专利号为ZL201230550972.X的“工作灯(HX-8810)”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该专利权人为案外人李琼,申请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严宁荣主张,这两份证据共同证明了,工作灯照明区域的不同设计,对其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作者:俞圣楠,来源:浙江法制报)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