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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修 不正当竞争或遭天价处罚

发布时间:2015-05-19 13:37商业秘密网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完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并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据参加此次修订工作的专家透露,本次修订是一次大修,在原有的框架内该法内容将会发生重大变化。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打“擦边球”的现象越来越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鞭长莫及。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明确执法主体等诸多方面提高法律的震慑力。
  范围扩大
  一位参与制定修订稿的专家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可以说是一次大修,其中重大变化之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范围扩大。
  修订稿丰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此前,只有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才构成违法。修订稿把违法行为扩大到擅自使用域名、企业名称、企业简称、字号、姓名等等行为。这意味着扩大了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只要有一定知名度的任何商业标识,不管是以同类还是异类的商业标识进行仿冒,只要足以引起购买者的误认,即属于市场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原来的法律中对于混淆行为的界定过窄,现实经济生活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等,‘傍名牌’打擦边球的现象是十分普遍。”一位参与修订稿制定的专家说。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类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由于现实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会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翻新,而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需要通过严格程序和经历较长时间。这致使一些不断涌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建议,为了克服立法的滞后性,大多数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能够概括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特征的专门条款,这种条款被称为“一般条款”。为此,修订稿中,除了列举一些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并将对“一般条款”的认定权授予国家工商总局实施。
  明确执法主体
  明确执法主体部门也是此次法律修订的一大变化。根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工商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如质检、物价、卫生、建设、文化等也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权。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这一规定,还为此后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留下了缺口。比如,此后制定实施的《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不同的监管部门,造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主体上的冲突。
  2001年,河北省兴隆县工商局(以下简称“兴隆工商局”)根据举报,对该县电信局强制用户购买和接受其提供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后,兴隆工商局准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信局进行处罚。但是,该局的执法人员在查阅相关法规时发现,工商部门已无权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信局进行查处了。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该条例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这意味着,电信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电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无奈之下,兴隆工商局不得不中止了这次执法行动。
  虽然,此事已经过去近十年,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仍未解决。(作者:许浩,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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