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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布时间:2015-05-19 13:26商业秘密网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个新兴行业日益增多。由于缺少有效的规制,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目前仍处于一个混乱的状态。本文通过介绍、分析不正当竞争的概况,围绕与360公司的相关案件,具体分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商业诋毁行为,并对相关规制提出有效建议。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 商业诋毁行为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日前公布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规定》规范了互联网“评测”活动,要求评测活动应当客观公正,并且同时规范了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或者捆绑软件的行为,以及广告窗口弹出行为。 《规定》的颁布施行无疑将会给我国互联网行业带来一个新的竞争秩序,同时互联网环境也将大大得以净化。本文就将围绕“商业诋毁为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
  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原告方为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QQ软件的权利人),被告方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他们是从事桌面客户端软件开发和运营的互联网公司,与两原告具有竞争关系。
  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发现“360网”向网络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软件(简称“360隐私保护器”)下载并在“360网”上出现很多不当的文章和言论,认为360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具体而言,实施了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类是通过“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监测的结果将QQ2010软件正常的文件扫描描述为侵犯了用户隐私;第二类是通过“360网”发布明确针对QQ软件的多篇文章内容,称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由来已久,该言论虚构事实,构成诋毁商誉。三被告系关联公司,其中奇虎科技公司系“360隐私保护器”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也系“360网”的域名注册人,奇智软件公司系“360隐私保护器”的发行人,三际无限网络公司系“360网”的实际经营者。三被告共同实施了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共同辩称:“360隐私保护器”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奇智软件公司开发的“360隐私保护器”只是为用户提供了监测QQ软件等产品在用户计算机系统后台运行情况的工具,并将该软件产品运行后扫描或查看用户计算机系统中安装的软件和文件信息的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对其中可能涉及用户隐私信息的情况向用户进行提示。,并不会对某款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权做最终的判定。两原告所诉称侵权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向用户介绍“360隐私保护器”的功能、原理和运行结果。“360网”上发布的文章中列举的QQ软件查看用户计算机系统中文件的情况、以及网络用户对QQ软件涉嫌侵犯用户隐私的投诉,均有事实依据,并非“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在文章的用语上,也无恶意诋毁、污蔑、诽谤等情节,没有“捏造事实、诋毁商誉”等行为,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客观上,QQ软件是即时通讯软件,而奇智软件公司开发的“360隐私保护器”是安全软件,两者的功能、使用领域、用户对象均不相同,不构成竞争关系;主观上,奇智软件公司开发“360隐私保护器”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60网”的官方博客、官方论坛、专题网页等形式是向用户介绍“360隐私保护器”的功能、原理、运行结果,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际无限网络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是“360网”的注册人以及实际运营人,且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系“360隐私保护器”的著作权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作者:孙妍 会波,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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