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中院审结首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5-19 13:23商业秘密网
近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结了自该庭设立以来的第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013年2月,原告王某注册了名称为“诗婷养生馆”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美体服务。2014年7月6日,被告陈某在预先核准了名称为“华诗婷美容美发店”、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美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后,举办了开业庆典活动,开业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了“诗婷减肥美容养生会所”的牌匾。3天后,王某就陈某的行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7月16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陈某擅自更改核准的名称、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字号属违法行为。之后,王某以陈某冒用其注册的名称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由,遂提起诉讼。后陈某在其原使用的牌匾上增加了“华”字,但夜间时,牌匾上的“诗婷”二字有灯光装饰,“华”字并没有灯光装饰。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在预先核准名称时,明知他人已将“诗婷”作为字号注册,但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使用他人字号,虽然后来变更了牌匾,但仍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经营的养生会所与原告注册的养生馆形成区别,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作者:未知,来源:甘肃法制报)
2013年2月,原告王某注册了名称为“诗婷养生馆”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美体服务。2014年7月6日,被告陈某在预先核准了名称为“华诗婷美容美发店”、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美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后,举办了开业庆典活动,开业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了“诗婷减肥美容养生会所”的牌匾。3天后,王某就陈某的行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7月16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陈某擅自更改核准的名称、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字号属违法行为。之后,王某以陈某冒用其注册的名称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由,遂提起诉讼。后陈某在其原使用的牌匾上增加了“华”字,但夜间时,牌匾上的“诗婷”二字有灯光装饰,“华”字并没有灯光装饰。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在预先核准名称时,明知他人已将“诗婷”作为字号注册,但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使用他人字号,虽然后来变更了牌匾,但仍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经营的养生会所与原告注册的养生馆形成区别,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作者:未知,来源:甘肃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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