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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深圳市杨梅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恩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19 09:57商业秘密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园知民初字第00050号

  原告深圳市杨梅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深圳市少年宫西广场玻璃屋。
  法定代表人王明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萱,女,1983年2月3日生,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恩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229号万科美好广场2楼。
  法定代表人宗怡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雪艳,女,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宗峦,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杨梅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杨梅红公司”)与被告苏州恩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下称“恩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4年8月7日、2014年12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杨梅红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萱、李晓宁,被告恩马公司委托代理人江雪艳、张宗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梅红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著名的少儿艺术教育机构,在深圳、上海、苏州、北京等地拥有二十多个大型教育基地,原告曾荣获“海峡两岸文化交流特别贡献奖”、“新中国成立60周年深圳艺术教育杰出贡献奖”、“深圳人才网杯文化产业英才推荐活动组织奖”、“2012首届深圳创意影响力评选评委特别奖”、“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深圳活动基地”等多项荣誉,原告学员也曾在各项国内外比赛中获奖。原告除了在艺术教育方面精益求精外,对待教育基地的装饰装修、招生简章的制作、学员活动的组织和宣传等一切运营管理细节也是一丝不苟,倾注了大量的心力。被告与原告是同行,也是从事少儿艺术教育的机构,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宗怡杉曾于2009年至2011年间在原告处工作,并在离职后开办被告公司。原告发现,被告制作并发行的宣传画册使用了原告的教学基地及活动照片,被告制作并发行的招生手册和招生简章中的班级名称、班级介绍、装帧设计都抄袭了原告的,被告经营场所的装饰装潢也与原告的构成实质相似,且在被告成立前,被告法定代表人曾专程拜访过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恶意搭乘原告知名度和商誉的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攫取了本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和商业利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在其公司网站(www.enmakkkk.com)首页以及《苏州日报》上连续三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放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行为的主张。
  原告杨梅红公司提供的证据为:
  证据1、证明一份以及照片13张,证明原告教育基地及活动照片是由原告员工张萱创作的职务作品;
  证据2、劳动合同,证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员工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原告;
  证据3、被告制作的宣传画册,证明被告宣传画册中使用了原告上海梅川校区、广东东莞校区、深圳少年宫等现场及活动照片;
  证据4、原告南山基地2010年招生简章,证明简章上的装帧设计、班级名称、班级介绍都是原告特有的;
  证据5、原告的教学考勤表、收款收据,证明考勤表、收据上的班级名称、培训时间、课时等信息与证据4上记载的一致;(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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