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华越力合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19 09:46商业秘密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园知民初字第0340号
原告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晓,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宗峦,该公司员工。(第二次庭审前已撤销)
委托代理人姚洁,该公司员工。(第二次庭审)
被告深圳华越力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越东。
委托代理人黄华,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淼,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达公司”)诉被告深圳华越力合科技有限公司(“华越力合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后,被告深圳华越力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经本院裁定予以驳回后,其不服该裁定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3年3月7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民事裁定书。后我院于2013年4月26日、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天亿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晓、张宗峦、被告华越力合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华、李新淼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晓、姚洁、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华、李新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亿达公司诉称:2002年4月18日,盛军与毛越东共同出资成立原告天亿达公司,从事多媒体通信设备、智能化系统的开发、销售、售后服务、多媒体通信系统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等业务。经过多年努力,原告发展为拥有国家安防一级资质、国家级保密一级资质的企业,荣获“安防行业十大工程服务生产商”,在全国安防行业内拥有特别高的知名度。2010年9月19日,与原告无任何关联关系的被告华越力合公司登记成立后,也从事原告上述业务,囿于该公司知名度低,被告难以生存,为拓展业务,被告实施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1、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盗用原告名称进行虚假宣传,在其企业网站首页出现天亿达公司的图片信息,以原告办公大楼作为企业形象照,并滚动播出天亿达字样;2、在其企业网站中例示了大量成功案例,这些案例绝大多数为天亿达公司已经实施完毕的项目;3、在企业网站“总裁传奇”中,被告公司的总经理毛越东也以“天亿达集团总裁”进行宣传。被告公司试图将其与天亿达公司混为一谈,足以造成引人误以为被告是天亿达公司成员的假象,从而非法抢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也势必影响原告十几年建立起来的良好企业形象,并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据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权行为;2、在《深圳特区报》、《苏州日报》、《中国安防》上公开登报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费用1557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天亿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2011)苏吴证内字第2648号公证书;
证据2、太湖搜救指挥中心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东海粮油工业计算机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四期工程造价结算单、苏州市市级机关监控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惠业化轻工有限公司弱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证据3、照片若干。
证明被告在其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了原告名称权、荣誉权以及商业秘密。
第二组证据:
证据4、深圳市机关第二幼儿园视频管理系统工程合同,证明原告的业务范围早在2006年6月已辐射到深圳。(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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