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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19 09:04商业秘密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吴江知民初字第0010号

  原告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计根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春华,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泉,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金家坝社区松厍路西。
  法定代表人计永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孝忠,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昊,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6日、2013年6月26日及2013年10月11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计根龙及委托代理人陈春泉、被告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孝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的负责人计永青夫妇原系原告的业务人员,掌握原告的相关经营信息,且有机会接触原告的专利、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证书。2010年计永青夫妇离开原告公司,自行设立本案被告。被告公司设立后,将原告的专利、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证书印刷在其宣传册上,作为其生产许可文件和企业荣誉;被告未制定产品标准,却冒用原告产品的企业标准“SW-CJ”系列,在宣传册将产品标识、产品型号、产品描述等方面刻意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被告在产品正侧面等显要部位标注“苏州”“净化”“ZJ”的文字图案组合,有意造成与“苏州净化”的混淆;被告所使用的域名“sw-cj.com”故意与原告2003年3月注册的域名“swcj.com”近似;被告在网站宣传中也冒用原告产品的企业标准“SW-CJ”系列,在产品标识、产品型号、产品描述、价目表方面等均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被告还宣称自己“是一家具有十几年生产净化设备的专业厂家,业绩已遍布全国二十几个省市自治区”、“公司已于2009年11月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认证体系”,进行虚假宣传,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告在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继续上述行为,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对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如下,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sw-cj.com”域名,停止使用Suzhou@sw-cj.com"Suzhou@sw-cj.com”邮箱;停止使用“SW-CJ”系列产品型号;2、立即在宣传册、公司网站中,将“苏州ZJ净化”组合标识改用中文全称标注;对“SW-CJ”系列产品的性能描述、图片予以更正;删除“具有10多年生产历史”,“业绩遍及20多个省市自治区”,“技术力量雄厚,设备精良”等虚假宣传,删除与医药卫生、医疗器械相关的文字图片;3、对原告域名侵权、冒用原告企业标准号、冒用原告专利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或者自己的网站连续10日刊登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宣传册、公司网站中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或者自己的网站连续10日刊登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消除影响;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万元;5、赔偿原告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2万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用,另外针对鉴定费用27000元还要求被告赔偿自2013年7月25日至判决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四倍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庭审中,原告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对‘SW-CJ’系列产品的性能描述、图片予以更正”变更为要求“对宣传册及公司网站中对以‘SW-CJ’命名的产品予以删除”;明确刊载声明的媒体为在被告网站发布两个月,在《中国医药报》上刊载一年。(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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