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尼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陆春伟、苏州爱文特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1 09:10商业秘密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虎知民初字第0152号
原告苏州苏尼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729号。法定代表人徐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林,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秀梅,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春伟,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顾学,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爱文特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朱买臣路1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曾彩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顾学,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苏尼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尼克公司)与被告陆春伟、苏州爱文特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文特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2014年3月21日、4月10日、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尼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林、吴秀梅,被告陆春伟及爱文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尼克公司诉称,陆春伟于2011年3月入职苏尼克公司任销售经理,其与苏尼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责任。在陆春伟入职后,苏尼克公司为其开拓市场、营销提供了大量的经费和较高的薪酬,并让其知悉了苏尼克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含潜在客户)、产品销售策略与价格、苏尼克公司系美国AdventToolandManufacturingInc.公司(以下简称Advent公司)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商等信息。2013年6月,苏尼克公司发现陆春伟存在违反同业竞禁和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之嫌,约其谈话了解情况,陆春伟后辞职离任。苏尼克公司经调查发现,陆春伟早在2012年初就有计划地以非正当手法从苏尼克公司获取美国Advent公司产品,并于2012年10月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爱文特公司,陆春伟任爱文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了让爱文特公司能够通过苏尼克公司客户的质量体系资格认证,销售陆春伟以非正当方式从苏尼克公司获取的美国Advent公司产品,爱文特公司利用陆春伟在苏尼克公司任职期内获取到的美国Advent公司授予苏尼克公司的授权书版本,结合苏尼克公司授予国内其他代理商的授权书版本,伪造了美国Advent公司给予爱文特公司的授权书,以商业欺骗的手段侵犯苏尼克公司的合法独家代理权益。以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苏尼克公司对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一家单位的销售为例,苏尼克公司上年度对该单位的销售收入从同期的118912元降为0,而爱文特公司则在同期获得了数万元的销售收入,并且获得了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数万元的销售收入。爱文特公司销售给上述两家公司的Advent产品属于陆春伟以非正当途径从苏尼克公司获取的,因这些产品在中国只有苏尼克公司被授权独家进口和销售。苏尼克公司认为,陆春伟及爱文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苏尼克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仅使苏尼克公司损失了前期因陆春伟营销所付出的20万元差旅费、公关费、工薪等,还使苏尼克公司已有的和可能拥有的销售市场遭受沉重打击。陆春伟利用其在苏尼克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优势地位,以零成本的方式获取了非法利益。苏尼克公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陆春伟及爱文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苏尼克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登报公开向苏尼克公司赔理道歉,消除给苏尼克公司各类客户造成的误解;2、陆春伟及爱文特公司连带赔偿苏尼克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3、陆春伟及爱文特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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