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变革趋势研究
发布时间:2015-05-19 08:38商业秘密网
摘 要:通过对我国林业新品种植物保护制度发展变革趋势、实践保护运行状况、建设保护制度思路的探讨,对提升林业资源有效利用率、促进新林业品种植物的完善保护管理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林业植物; 新品种; 保护制度
1.1 新林业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变革 国际领域新植物品种的实践保护制度公约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并主体由发达国家组织倡导创建了保护联盟UPOV,较大层面反映相关国家的综合诉求及利益标准,我国在90年代初期加入该组织。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时代的发展,UPOV组织模式为适应国际化需求,逐步对公约实施了3次修订,令其文本内容实现了优化更新升级,同时对新植物品种的综合保护水平实现了稳步提升,令保护范围持续扩大。伴随相关贸易知识产权TRIPS协议的签署,令保护新品种植物相关制度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应用普及,较多工业国家均对UPOV相关模式给予了充分支持,并令其成为发达国家全面推举的一类非专利性立法模式,进一步加速了其更新变革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TRIPS协议具有一定的制裁性,较多加入世贸组织的发展中国家只有被迫履行UPOV模式,在推进其普及应用的同时,也体现出与发达国家间的争议与矛盾性,令发展中国家的农民权利、保护遗产资源、分享利益等被不良忽视。因此为探索更为有利的模式标准,新植物品种的实践保护制度将继续实现变革发展。伴随生物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同样会对国际层面新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形成较大冲击,该技术的广泛应用,令育种手段与程序实现了科学改变,令基因在更大范畴种属内实现转移成为可能,伴随基因品种植物的持续增多,令育种人员更加需要对新品种的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
1.2 国际保护新植物品种的未来发展趋势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矛盾冲突以及相关解决结果将对未来保护新品种植物制度的发展变革趋势方向产生直接影响,令保护制度逐步由专项性向专利法方向转变,专门法的单一局限性保护将日益凸显,在商业层面体现品种全价值的基础上,将逐步重视林业农民权利的相关问题、并令国内保护植物品种的相关法律制度增大了逐步向着国际保护法律体制发展延伸的可能性。另外,对传统知识的科学保护以及遗产资源问题将逐步得到国际政府、组织以及各国的较大关注。
2 我国保护林业新植物品种实践状况与相关运行机制
2.1 我国保护林业新植物品种立法状况 目前,我国保护林业新植物品种的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令育种者相关权利得到了一定保障。同时我国保护林业植物属种的相关名录进一步扩大,自实施保护条例以来,先后发布了4批94个保护属种名录,包含木本花卉与林木品种等,且范畴上升到170余个,体现我国在保护扩充新植物品种层面的努力与贡献。在品种权的报批申请层面,其总体数量与日俱增,对调动育种者的选育新品种、保护积极性层面创造一定贡献。另外,我国基本建立相关行政管理体系,由林业局与农业部依据各自职权范畴进行保护品种名录的申请审查与受理。其中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对蔬菜、棉、粮食、果树、油与除观赏植物外的新品种相关申请受理工作,而林业局则主要负责果树、林木与木本花卉等新品种植物的申请工作。
2.2 我国保护林业新植物品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当前,我国对林业新植物品种的实践保护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同时呈现出整体行业保护知识产权综合意识不全面、运用转化机制有失灵活性、总体质量数量水平有限,保障支撑能力欠缺等问题。在执法管理层面,体现出对林业新植物品种维权管理途径的不畅通与困难性,对于品种的保护及审定缺乏科学的协作统一性,测试应用栽培价值有所欠缺。基于林木资源具有一定的田间公示性显著特征,因而令逐步呈现的搭便车现状问题增加了掌控新品种的实际难度。而在研究林业新植物品种的成效、成果方面也具有一定难度,对于新品种权的有效激励则呈现出一定的不足性,欠缺科学合理的对新植物品种的估价系统,令其资源流动体现一定的不畅通性。(作者:余淑,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林业植物; 新品种; 保护制度
1.1 新林业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变革 国际领域新植物品种的实践保护制度公约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并主体由发达国家组织倡导创建了保护联盟UPOV,较大层面反映相关国家的综合诉求及利益标准,我国在90年代初期加入该组织。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时代的发展,UPOV组织模式为适应国际化需求,逐步对公约实施了3次修订,令其文本内容实现了优化更新升级,同时对新植物品种的综合保护水平实现了稳步提升,令保护范围持续扩大。伴随相关贸易知识产权TRIPS协议的签署,令保护新品种植物相关制度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应用普及,较多工业国家均对UPOV相关模式给予了充分支持,并令其成为发达国家全面推举的一类非专利性立法模式,进一步加速了其更新变革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TRIPS协议具有一定的制裁性,较多加入世贸组织的发展中国家只有被迫履行UPOV模式,在推进其普及应用的同时,也体现出与发达国家间的争议与矛盾性,令发展中国家的农民权利、保护遗产资源、分享利益等被不良忽视。因此为探索更为有利的模式标准,新植物品种的实践保护制度将继续实现变革发展。伴随生物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同样会对国际层面新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形成较大冲击,该技术的广泛应用,令育种手段与程序实现了科学改变,令基因在更大范畴种属内实现转移成为可能,伴随基因品种植物的持续增多,令育种人员更加需要对新品种的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
1.2 国际保护新植物品种的未来发展趋势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矛盾冲突以及相关解决结果将对未来保护新品种植物制度的发展变革趋势方向产生直接影响,令保护制度逐步由专项性向专利法方向转变,专门法的单一局限性保护将日益凸显,在商业层面体现品种全价值的基础上,将逐步重视林业农民权利的相关问题、并令国内保护植物品种的相关法律制度增大了逐步向着国际保护法律体制发展延伸的可能性。另外,对传统知识的科学保护以及遗产资源问题将逐步得到国际政府、组织以及各国的较大关注。
2 我国保护林业新植物品种实践状况与相关运行机制
2.1 我国保护林业新植物品种立法状况 目前,我国保护林业新植物品种的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令育种者相关权利得到了一定保障。同时我国保护林业植物属种的相关名录进一步扩大,自实施保护条例以来,先后发布了4批94个保护属种名录,包含木本花卉与林木品种等,且范畴上升到170余个,体现我国在保护扩充新植物品种层面的努力与贡献。在品种权的报批申请层面,其总体数量与日俱增,对调动育种者的选育新品种、保护积极性层面创造一定贡献。另外,我国基本建立相关行政管理体系,由林业局与农业部依据各自职权范畴进行保护品种名录的申请审查与受理。其中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对蔬菜、棉、粮食、果树、油与除观赏植物外的新品种相关申请受理工作,而林业局则主要负责果树、林木与木本花卉等新品种植物的申请工作。
2.2 我国保护林业新植物品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当前,我国对林业新植物品种的实践保护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同时呈现出整体行业保护知识产权综合意识不全面、运用转化机制有失灵活性、总体质量数量水平有限,保障支撑能力欠缺等问题。在执法管理层面,体现出对林业新植物品种维权管理途径的不畅通与困难性,对于品种的保护及审定缺乏科学的协作统一性,测试应用栽培价值有所欠缺。基于林木资源具有一定的田间公示性显著特征,因而令逐步呈现的搭便车现状问题增加了掌控新品种的实际难度。而在研究林业新植物品种的成效、成果方面也具有一定难度,对于新品种权的有效激励则呈现出一定的不足性,欠缺科学合理的对新植物品种的估价系统,令其资源流动体现一定的不畅通性。(作者:余淑,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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