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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发布时间:2015-05-18 15:06商业秘密网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处理具有更大的专业性,因为它既涉及到法律问题又涉及到技术问题。如何正确处理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维护专利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专利保护中的一大难题。以一起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为例,我们分析其中一些法律上疑难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案情是:A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专利产品为中空内墙隔板,在甲地拥有代理商B公司和代理商C公司。后A公司与B公司终止了代理协议,但终止后,B公司仍然生产相同的产品,并且授权D公司也生产这种产品。这种情况使得C公司的利益深受损害,要求A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打击B、D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
  一、诉讼在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方式中的地位
  依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的,引起纠纷的,有以下解决途径:协商、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协商属于私力解决的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一般来讲,协商解决的可能性较小,因为侵权者的唯一目的在于凭借免费使用专利技术以谋取较大的商业利润。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在符合条件受理后,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些问题:1、《专利法》没有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的权利,在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完全依赖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受理后乃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无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3、对侵权赔偿数额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只能进行调解,即使达成调解协议,由于调解没有强制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会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司法解决方式有最终的裁决力,选择诉讼在许多情况下成为专利权人的选择。也正是基于司法解决方式的最终裁决力,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案件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此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终止对案件的处理。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机制进行思考,我们可以考虑增强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权力。应当赋予专利工作的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一些权力,如接受举报对专利侵权案件立案查处,进行调查取证,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对侵权人的生产和销售场所实施查封,认定侵权成立后没收侵权产品并进行销毁等等。
  但是,在目前的法律安排情况下,受到专利侵权困扰的企业、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还是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从总体上讲,选择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对专利侵权的反击的力度是要大一些。
  二、起诉人资格问题
  有权提起侵权诉讼的人,应该首先是专利权人,因为侵权人侵犯的权利就是专利权。我国专利法未明确规定专利被许可人是否有权自行对专利侵权人起诉。在我们上述案例中,专利的被许可人C公司最先发现B公司和D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且在该案中,C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最大,因为虽然A公司的专利权受到侵犯,但他仍然可以按照合同收取C公司的专利使用费,而C公司由于受到B、D公司侵权行为的影响,市场份额和业务收入大大减少。因此,从理论上讲专利被许可人也应当有权起诉。但是我国法院目前在实践中一般是要求专利权人作为唯一原告。
  为解决这一问题,保护专利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在立法和实践中可采取一些对策。立法上可以作如下规定:l、独占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在授权区域内遭受侵权,可以单独提起侵权诉讼。2、普通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可以按照许可合同授予的起诉权提起侵权诉讼。从实践上讲,可采取下列措施:l、被许可人在利益受损时,要及时请求专利权人提起诉讼。2、在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时,可以约定发生侵权时,专利权人对侵权人的请求权属于被许可人,所得赔偿也归被许可人。如果法院没有受理被许可人提起的诉讼,专利权人必须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作者:王旺林,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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