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问题探讨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关键词:名人;姓名权;注册商标;商标权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883(2007)05-0120-04
一、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问题之现状
目前,“泻停封”牌止泻药、“流得滑”牌字迹涂改液、“膨立圆”牌丰乳霜、“王小鸭”牌羽绒服、“爱戴”牌安全套等等,这些明显模仿公众人物姓名的商标都得到商标局的核准,堂而皇之地印在商品上,由此引发一系列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一般来说,所谓名人是指在某一时期、某一地区、某一领域有重大影响或有重要贡献的人物,对社会公众有较大影响力的人物,他(她)可以是现任或卸任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宗教领袖等政治名人,也可以是著名企业的负责人或管理者,还可以是影视明星、体育明星、歌星、作家、学术名人、艺术家、科学家等等。他们往往是公众和传媒关注的焦点。如果将公众人物的姓名用于商业行为,会使消费者将该产品或服务与公众人物直接联系起来,能缩短商品或服务被公众接受的时间,提高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声誉,从而使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经济效益[1](11)。换一个角度说,公众人物的姓名在体现姓名权原有的精神利益之外,还表现出巨大的财产利益[2](13)。
实践中以名人的姓名作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名人使用自己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姓名能否作为商标使用、注册,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禁止,所以名人以自己姓名(包括别名、笔名、艺名)申请商标注册并不违法。同时名人的行为也是对自己姓名权的正常、合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此种情形并不导致权利的冲突。
2.他人以名人的真实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他人申请名人商标注册可能是在名人已经使用自己姓名作商标且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时抢先申请注册,也可能是其商标意识较强,在名人成名后无申请打算或申请注册的同时抢先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这种使用是否应征得本人同意,我国商标法未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从法条规定看,未经姓名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即盗用。利用他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实际是对他人姓名使用权的一种侵犯,因而自然产生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
3.使用名人姓名的谐音或变更拼音、字画等作商标注册。根据传统民法理论,构成姓名权的侵犯应限于姓名权人的真实姓名,因此,使用姓名谐音或变更拼音、字画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也不发生权利冲突问题,但该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损害了名人的一些权益,特别是当引起公众认识错误,导致混淆时该如何规范,法律未作规定。(作者:吴学智,来源:未知)
- 上一篇:解析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 下一篇: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之思考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国际商标协会:中国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商标事业发展成效显著 2015-05-10
- 日本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关情况及启示 2015-05-22
- 反盗版与版权保护 2015-07-07
- “斯达舒”异议“修斯舒” 2015-05-10
-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2015-06-01
- 商标许可备案须知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