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诉讼时效应为两年,不适用人身侵权一年诉讼时效
来源:公众号「法律参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是基于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侵权责任,均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是履行其合同义务而非分担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应适用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宁民终字第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2号楼12楼。
代表人梁德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原审被告王某。
原审被告杨某年。
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某、黄某、原审被告王某、杨某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江宁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天平保险江苏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是基于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侵权责任,均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是履行其合同义务而非分担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应适用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宁民终字第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2号楼12楼。
代表人梁德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原审被告王某。
原审被告杨某年。
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某、黄某、原审被告王某、杨某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江宁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天平保险江苏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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