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
发布时间:2015-05-18 14:22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甚至是核心资产。依法保护商业秘密、有效遏制和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倡导诚信,商业规范,建立公平竞争秩序,保障经济运行安全的重要措施。在我国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直接关系民族工业发展、综合国力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课题。
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对莲湖区57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情况的调查情况来看,莲湖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有一定的基础。一是大部分企业都建立了保密组织机构,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抓保密工作;二是很多企业都制定了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基本上做到了有章可循;三是有些企业特别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对商业秘密采取了较为严格的保密措施。但是,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为进一步搞好商业秘密保护研究提供了依据。
(一)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够
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重视不够。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普遍提高了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重生产研制工作,轻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现象。2007年,莲湖区举办了辖区企业商业秘密培训班,桃园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1 20个企业收到通知后,只有40多家企业派人参加,且这40多家中还有一部分不是直接管理商业秘密的核心人员。
2、管理知识比较缺乏。调查发现,绝大多企业管理人员没有经过商业秘密知识培训,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保密意识只落实在一张简单的保密合同上。这些保密合同有的内容简单粗糙,没有明确保密范围和责任,给企业事后的权利救济带来困难;有的、滥用权利,不管职工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统统签订保密合同,甚至不合理地设立竞业限制义务;有的连竞业限制期限也没有,严重损害了职工正当的劳动权利。
3、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虽然制订了保密管理制度,但检查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例如,有的企业内外网没有采取物理隔离,涉密电脑随意上网;不少企业的商业秘密截体管理混乱,容易被无关人员接触和外带;一些企业将办公资料当废品处理。在检查辖区费品收购站时竟发现西安利君制药公司测试药品的试验数据资料和三桥车辆厂的文件。
4、人才流动缺乏有效的市场规范。有些掌握和了解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跳槽时带走企业的一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的企业职工脱离原企业后,利用自己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自立门户,从事和原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给原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带着西重所的设置图纸跳槽,造成对西重所的重大商业秘密侵权,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782万元。
(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存在不足
1、行政部门服务意识不强。一些政府领导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企业的事情,忽视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意义。
2、行政执法水平较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技术性强,对执法人员的水平有非常高的要求。执法人员缺乏基本的常识,必然会影响搜集和认定证据的能力。
(三)法律保护还不完善一
从我国主要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来看,国内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与国际接轨还明显存在着问题和缺陷。
1、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过于分散。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上各有不同,很难保证其内容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的完整性。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范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对于企业与其内部职工的保密关系未加调整;《劳动法》只从规范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角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商业秘密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未加以规定等。(作者:未知,来源:《西安保密工作》第7期)
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对莲湖区57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情况的调查情况来看,莲湖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有一定的基础。一是大部分企业都建立了保密组织机构,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抓保密工作;二是很多企业都制定了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基本上做到了有章可循;三是有些企业特别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对商业秘密采取了较为严格的保密措施。但是,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为进一步搞好商业秘密保护研究提供了依据。
(一)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够
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重视不够。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普遍提高了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重生产研制工作,轻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现象。2007年,莲湖区举办了辖区企业商业秘密培训班,桃园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1 20个企业收到通知后,只有40多家企业派人参加,且这40多家中还有一部分不是直接管理商业秘密的核心人员。
2、管理知识比较缺乏。调查发现,绝大多企业管理人员没有经过商业秘密知识培训,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保密意识只落实在一张简单的保密合同上。这些保密合同有的内容简单粗糙,没有明确保密范围和责任,给企业事后的权利救济带来困难;有的、滥用权利,不管职工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统统签订保密合同,甚至不合理地设立竞业限制义务;有的连竞业限制期限也没有,严重损害了职工正当的劳动权利。
3、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虽然制订了保密管理制度,但检查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例如,有的企业内外网没有采取物理隔离,涉密电脑随意上网;不少企业的商业秘密截体管理混乱,容易被无关人员接触和外带;一些企业将办公资料当废品处理。在检查辖区费品收购站时竟发现西安利君制药公司测试药品的试验数据资料和三桥车辆厂的文件。
4、人才流动缺乏有效的市场规范。有些掌握和了解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跳槽时带走企业的一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的企业职工脱离原企业后,利用自己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自立门户,从事和原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给原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带着西重所的设置图纸跳槽,造成对西重所的重大商业秘密侵权,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782万元。
(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存在不足
1、行政部门服务意识不强。一些政府领导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企业的事情,忽视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意义。
2、行政执法水平较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技术性强,对执法人员的水平有非常高的要求。执法人员缺乏基本的常识,必然会影响搜集和认定证据的能力。
(三)法律保护还不完善一
从我国主要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来看,国内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与国际接轨还明显存在着问题和缺陷。
1、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过于分散。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上各有不同,很难保证其内容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的完整性。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范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对于企业与其内部职工的保密关系未加调整;《劳动法》只从规范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角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商业秘密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未加以规定等。(作者:未知,来源:《西安保密工作》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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