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与创新
发布时间:2015-05-18 13:54商业秘密网
摘要:2004年7月8日,德国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实施。新法紧跟时代的步伐,以竞争法自由化和欧洲化为目标,将迄今为止由司法和学说所创造的判例法进行了概括梳理并使之法典化,满足了现代法的透明性要求。同时,新法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其“消费者友好型”的特征;而且新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将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具体化,增强了新法的可操作性又未丧失其灵活性。这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德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 消费者
2004年7月8日,德国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法)开始实施。德国立法者在这次修法中并不满足于对原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旧法)的简单修订,而是对这部已实施近百年的法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其彻底实现现代化,[1]以便与欧盟法同步发展。
这次修法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特别是为了给非法律人士提供更透明和更具操作性的公平竞争规则,同时还为了给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广阔的自由交易空间。新法采用了现代立法技术,如对重要术语进行定义、对若干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以使一般条款具体化等。
一、新法的结构和创新背景
(一)新法的结构
新法共分为5章22条。第1章为“一般规定”,其中包括保护目的(第1条)、重要概念的定义(第2条)、实体法的规定(第3条/一般条款、第4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第5条/误导广告、第6条/比较广告、第7条/不可期待的烦扰)。第2章规定了“法律后果”,即排除妨碍和停止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非法)利润剥夺请求权以及消灭时效(第8-11条)。第3章系“程序规定”(第12-15条)。第4章概括了“刑事规定”(第16-19条)。第5章为“附则”(第20-22条)。
(二)创新背景
如前所述,此次修法的宗旨是使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彻底实现现代化,因为旧法“不符合时代要求,从国际层面比较尤为局限于个别领域”。[2]因此,自由化和欧洲化的理念成为修法的首选主题。
1.2004年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
德国立法者在1909年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有意让其在结构上保持不完整状态。这种结构上的特征实质上源于特别不法行为法(Deliktsrecht)。[3]依法解释论,该法保护“诚实的工商业者”(anstaendinge Gewerbetreibende)免受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因此,“该法与普通不法行为法相比,很少涉及一部新法域的相关规定,更侧重于从立法上澄清该法的特征”。[4]
旧法第1条含有与德国民法典第826条颇为近似的一般条款,即:凡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违背善良风俗者,得请求其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这是一条内涵博大精深、涵摄面极其广泛的“帝王条款”,几年前辞世的海德堡大学著名法学家黑费梅尔教授曾依此款将违背善良风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招徕顾客(Kundenfang)、阻碍(Behinderung)、榨取(Ausbeutung)、违法(Rechtsbruch)和干扰市场(Marktsto-erung)等五个著名的案例群。[5]然而,借助司法持续细化的案例群的发展,并未导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文本产生实质性变化。德国立法者也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间断地对该法作了个别修改。一项“真正影响深远的决断”[6]是德国于2001年废除了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附属法的折扣法(Rabattgesetz)和附送赠品条例(Zugabeverordnung)。[7]这两部法律一方面被德国司法机关不合时宜地严格适用,长期以来倍遭指责;另一方面,2000年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在商业在线通讯中引入原产国(country-of-origin)原则,这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自由化产生了巨大影响,也成为废除两部附属法的主要动力。从此,德国摆脱了欧洲最严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恶名。[8](作者:郑友德、万志前,来源:《法商研究》 2007年第1期(总第)
关键词:德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 消费者
2004年7月8日,德国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法)开始实施。德国立法者在这次修法中并不满足于对原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旧法)的简单修订,而是对这部已实施近百年的法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其彻底实现现代化,[1]以便与欧盟法同步发展。
这次修法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特别是为了给非法律人士提供更透明和更具操作性的公平竞争规则,同时还为了给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广阔的自由交易空间。新法采用了现代立法技术,如对重要术语进行定义、对若干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以使一般条款具体化等。
一、新法的结构和创新背景
(一)新法的结构
新法共分为5章22条。第1章为“一般规定”,其中包括保护目的(第1条)、重要概念的定义(第2条)、实体法的规定(第3条/一般条款、第4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第5条/误导广告、第6条/比较广告、第7条/不可期待的烦扰)。第2章规定了“法律后果”,即排除妨碍和停止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非法)利润剥夺请求权以及消灭时效(第8-11条)。第3章系“程序规定”(第12-15条)。第4章概括了“刑事规定”(第16-19条)。第5章为“附则”(第20-22条)。
(二)创新背景
如前所述,此次修法的宗旨是使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彻底实现现代化,因为旧法“不符合时代要求,从国际层面比较尤为局限于个别领域”。[2]因此,自由化和欧洲化的理念成为修法的首选主题。
1.2004年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
德国立法者在1909年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有意让其在结构上保持不完整状态。这种结构上的特征实质上源于特别不法行为法(Deliktsrecht)。[3]依法解释论,该法保护“诚实的工商业者”(anstaendinge Gewerbetreibende)免受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因此,“该法与普通不法行为法相比,很少涉及一部新法域的相关规定,更侧重于从立法上澄清该法的特征”。[4]
旧法第1条含有与德国民法典第826条颇为近似的一般条款,即:凡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违背善良风俗者,得请求其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这是一条内涵博大精深、涵摄面极其广泛的“帝王条款”,几年前辞世的海德堡大学著名法学家黑费梅尔教授曾依此款将违背善良风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招徕顾客(Kundenfang)、阻碍(Behinderung)、榨取(Ausbeutung)、违法(Rechtsbruch)和干扰市场(Marktsto-erung)等五个著名的案例群。[5]然而,借助司法持续细化的案例群的发展,并未导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文本产生实质性变化。德国立法者也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间断地对该法作了个别修改。一项“真正影响深远的决断”[6]是德国于2001年废除了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附属法的折扣法(Rabattgesetz)和附送赠品条例(Zugabeverordnung)。[7]这两部法律一方面被德国司法机关不合时宜地严格适用,长期以来倍遭指责;另一方面,2000年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在商业在线通讯中引入原产国(country-of-origin)原则,这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自由化产生了巨大影响,也成为废除两部附属法的主要动力。从此,德国摆脱了欧洲最严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恶名。[8](作者:郑友德、万志前,来源:《法商研究》 2007年第1期(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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