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热的冷思考
发布时间:2015-05-18 13:16商业秘密网
编者按:
互联网领域“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源于 2014 年 4 月百度诉 360 插标和修改搜索提示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案的判决,由北京高院石必胜法官提出。针对该原则的观点众说纷纭。2015 年 2 月,最高院驳回了 360 的再审请求,并认可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然而,学界对于该原则提出了反对意见。本文试从互联网竞争的现状和困境出发,分析当下互联网行业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再以近些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为标本,分析该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态势。整理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规章以及行业自律公约,并讨论由反法第二条衍生出来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详细阐释“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含义、基本原则和相关例外,然后着重介绍对于该原则的不同观点。文章最后,试以明晰公共利益和认识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统一提出简单建议,希冀能够实现互联网领域竞争的良性和可持续。
2015 年 2 月 3 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 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 2014 年 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6.49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 47.9%。[1]我国互联网在整体环境、互联网应用普及和热点行业发展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随着互联网的极速发展,互联网上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冲突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成为主要的纠纷类型,而百度诉 360 插标和修改提示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2012 年 2 月和 3 月, 360 安全卫士在百度网搜索结果页面上有选择地插入了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作为警告标识,以警示用户该搜索结果对应的网站存在风险。360 安全卫士不仅在搜索结果页面进行了插标,还逐步引导网络用户点击安装 360 安全浏览器,对其浏览器产品进行推广。2012 年 3 月和 4 月,奇虎公司在其网址导航网站(hao.360.cn)网页上嵌入百度搜索框,通过修改百度网在其搜索框上向用户提供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访问本不在相关关键字搜索结果中靠前位置的、甚至与用户搜索目的完全不同的奇虎公司经营的影视、游戏等页面。因此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一审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奇虎公司的插标行为和修改搜索框提示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奇虎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经营者在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基本原则。在本案中,360 卫士被诉的插标行为和修改提示词的行为干扰了百度搜索的正常运行,而奇虎公司并未证明上述行为确系保护网络用户的安全所必需,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日前,最高法院裁决驳回 360 公司的再审申请,在裁决书中确认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百度诉360插标和修改提示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判决确立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行业在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守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而对于该原则的确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该原则的适用标准和考量因素的讨论也进入了白热化阶段。
一、行业百态:互联网行业竞争的现状和困境
(一)乱象丛生的互联网行业
导致国内互联网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种。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自然离不开技术的支撑,互联网行业是以技术为基础的,而技术的更迭就需要企业在竞争中不断创新,从而迅速占领市场以获得生存空间。其次是竞争的全球化。互联网是全球性的,不同于传统行业,由于互联网的服务和经营是跨地域、跨国界的,导致其竞争没有国界,国内互联网行业必须直接面对国际上的竞争对手。[3](作者:丁杰,来源:东方知识产权 第40期)
互联网领域“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源于 2014 年 4 月百度诉 360 插标和修改搜索提示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案的判决,由北京高院石必胜法官提出。针对该原则的观点众说纷纭。2015 年 2 月,最高院驳回了 360 的再审请求,并认可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然而,学界对于该原则提出了反对意见。本文试从互联网竞争的现状和困境出发,分析当下互联网行业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再以近些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为标本,分析该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态势。整理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规章以及行业自律公约,并讨论由反法第二条衍生出来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详细阐释“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含义、基本原则和相关例外,然后着重介绍对于该原则的不同观点。文章最后,试以明晰公共利益和认识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统一提出简单建议,希冀能够实现互联网领域竞争的良性和可持续。
2015 年 2 月 3 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 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 2014 年 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6.49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 47.9%。[1]我国互联网在整体环境、互联网应用普及和热点行业发展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随着互联网的极速发展,互联网上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冲突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成为主要的纠纷类型,而百度诉 360 插标和修改提示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2012 年 2 月和 3 月, 360 安全卫士在百度网搜索结果页面上有选择地插入了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作为警告标识,以警示用户该搜索结果对应的网站存在风险。360 安全卫士不仅在搜索结果页面进行了插标,还逐步引导网络用户点击安装 360 安全浏览器,对其浏览器产品进行推广。2012 年 3 月和 4 月,奇虎公司在其网址导航网站(hao.360.cn)网页上嵌入百度搜索框,通过修改百度网在其搜索框上向用户提供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访问本不在相关关键字搜索结果中靠前位置的、甚至与用户搜索目的完全不同的奇虎公司经营的影视、游戏等页面。因此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一审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奇虎公司的插标行为和修改搜索框提示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奇虎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经营者在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基本原则。在本案中,360 卫士被诉的插标行为和修改提示词的行为干扰了百度搜索的正常运行,而奇虎公司并未证明上述行为确系保护网络用户的安全所必需,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日前,最高法院裁决驳回 360 公司的再审申请,在裁决书中确认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百度诉360插标和修改提示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判决确立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行业在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守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而对于该原则的确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该原则的适用标准和考量因素的讨论也进入了白热化阶段。
一、行业百态:互联网行业竞争的现状和困境
(一)乱象丛生的互联网行业
导致国内互联网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种。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自然离不开技术的支撑,互联网行业是以技术为基础的,而技术的更迭就需要企业在竞争中不断创新,从而迅速占领市场以获得生存空间。其次是竞争的全球化。互联网是全球性的,不同于传统行业,由于互联网的服务和经营是跨地域、跨国界的,导致其竞争没有国界,国内互联网行业必须直接面对国际上的竞争对手。[3](作者:丁杰,来源:东方知识产权 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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