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不正当竞争拟追刑责
发布时间:2015-05-18 09:11商业秘密网
本报讯 近日,由商务部起草的《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无店铺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所称无店铺零售,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等。意见稿明确,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无店铺零售方式进行交易。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发送推销信息。(作者:温如军,来源:甘肃农民报(兰州))
意见稿所称无店铺零售,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等。意见稿明确,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无店铺零售方式进行交易。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发送推销信息。(作者:温如军,来源:甘肃农民报(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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