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团”旅游涉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5-05-18 08:52商业秘密网
新闻背景
一段云南导游“数落”旅客不消费的视频引起公众对低价旅游团的关注,参加最低只有1元的低价旅游团是不是必须要积极消费?这样的低价旅游团和导游的赢利模式是否合法?
1元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在我国并不是完全禁止的,但有几个前提:首先,旅游者和旅行社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订立书面合同。众所周知,民法调整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而诚实信用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选择去某购物场所或参加某付费项目是旅游者明知且自愿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同时,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制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行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此,即使双方已经就购物场所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旅行社亦不能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此次事件中,游客与旅行社之间是否签订了“成人仅为1元”的合同虽尚未得到明确回应,但无论是从事件当事人的反应还是事后的处理措施,都不难推测出其低价程度。而关于低价的认定,只要旅行社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的,均应认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旅游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曾经大行其道的“零团费”旅游团,但近期“1元团”现象又悄悄复苏,本质上并无不同,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旅游业的乱象,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对类似的“低价团”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旅行社不能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而本次事件正是因为游客购物少导致旅行社收入、导游报酬减少而发生,从中我们不难看到回扣的影子。
导游回扣性质有争议
在旅游活动中,导游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不仅用体力与智力直接提供公众服务,成为陪伴旅行的“大管家”,还需具备较高的应变能力,以及时应对突发状况,因此其服务态度及技能直接影响到整个旅游体验的品质。导游执业时,一般独立完成相关工作,旅行社鞭长莫及,很难进行有效控制,因而对导游实行执业许可就显得非常必要。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导游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出团补助津贴、小费,而基本工资只有几百元,出团补助津贴和小费也少得可怜。一方面,导游入口门槛低、缺少出口,致使符合导游标准的人员过多,旅行社就更愿意聘用临时导游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例如“零团费”等现象,进一步导致旅行社低水平运作,激励机制不到位,从而导致导游工作量上升但工作积极性却无法同步提升。在这一背景下,收取回扣现象就显得并不那么突兀了。
关于回扣的性质问题,在学术界略有争议,有的人认为回扣实质上是佣金,实质合法,但形式不合法,只需改革相应机制;有的则认为回扣用心恶劣,属于欺诈行为。较为合适的认定是,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履行旅游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导游利用其有利地位带领游客至指定场所进行购物,甚至强迫购物,存在与第三方共谋欺诈的故意,但是否构成欺诈,要根据原因力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所谓原因力原则,即造成欺诈这种非正常状态的原因有很多种,是否是因导游的原因而导致了这一结果,或者导游这一原因在造成某一后果的各种原因力中所占比重较大。
“回扣等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认定方法是,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其中,诱导是欺骗的手段和方式之一;欺骗包括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旅游者做出错误的消费决定;强迫是违背他人真实意愿,通过施压使对方服从;变相强迫,虽然不是直接施压使之服从,但实质上让对方没有别的选择,不得不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选择,本质上仍旧是强迫。(作者:胡萍萍,来源:北京日报)
一段云南导游“数落”旅客不消费的视频引起公众对低价旅游团的关注,参加最低只有1元的低价旅游团是不是必须要积极消费?这样的低价旅游团和导游的赢利模式是否合法?
1元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在我国并不是完全禁止的,但有几个前提:首先,旅游者和旅行社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订立书面合同。众所周知,民法调整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而诚实信用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选择去某购物场所或参加某付费项目是旅游者明知且自愿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同时,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制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行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此,即使双方已经就购物场所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旅行社亦不能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此次事件中,游客与旅行社之间是否签订了“成人仅为1元”的合同虽尚未得到明确回应,但无论是从事件当事人的反应还是事后的处理措施,都不难推测出其低价程度。而关于低价的认定,只要旅行社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的,均应认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旅游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曾经大行其道的“零团费”旅游团,但近期“1元团”现象又悄悄复苏,本质上并无不同,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旅游业的乱象,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对类似的“低价团”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旅行社不能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而本次事件正是因为游客购物少导致旅行社收入、导游报酬减少而发生,从中我们不难看到回扣的影子。
导游回扣性质有争议
在旅游活动中,导游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不仅用体力与智力直接提供公众服务,成为陪伴旅行的“大管家”,还需具备较高的应变能力,以及时应对突发状况,因此其服务态度及技能直接影响到整个旅游体验的品质。导游执业时,一般独立完成相关工作,旅行社鞭长莫及,很难进行有效控制,因而对导游实行执业许可就显得非常必要。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导游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出团补助津贴、小费,而基本工资只有几百元,出团补助津贴和小费也少得可怜。一方面,导游入口门槛低、缺少出口,致使符合导游标准的人员过多,旅行社就更愿意聘用临时导游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例如“零团费”等现象,进一步导致旅行社低水平运作,激励机制不到位,从而导致导游工作量上升但工作积极性却无法同步提升。在这一背景下,收取回扣现象就显得并不那么突兀了。
关于回扣的性质问题,在学术界略有争议,有的人认为回扣实质上是佣金,实质合法,但形式不合法,只需改革相应机制;有的则认为回扣用心恶劣,属于欺诈行为。较为合适的认定是,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履行旅游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导游利用其有利地位带领游客至指定场所进行购物,甚至强迫购物,存在与第三方共谋欺诈的故意,但是否构成欺诈,要根据原因力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所谓原因力原则,即造成欺诈这种非正常状态的原因有很多种,是否是因导游的原因而导致了这一结果,或者导游这一原因在造成某一后果的各种原因力中所占比重较大。
“回扣等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认定方法是,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其中,诱导是欺骗的手段和方式之一;欺骗包括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旅游者做出错误的消费决定;强迫是违背他人真实意愿,通过施压使对方服从;变相强迫,虽然不是直接施压使之服从,但实质上让对方没有别的选择,不得不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选择,本质上仍旧是强迫。(作者:胡萍萍,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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