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法规话你知
在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已经成为能给市场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越秀法院庄晓梅法官表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例如:设计方案、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软件开发程序等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实践中,导致企业商业秘密外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技术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利用其带走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二是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利用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私下从事“第二职业”;三是掌握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
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相对于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要薄弱很多。对此,庄法官建议企业:
1.建立秘密档案制度。根据不同的商业秘密类别建立秘密档案,保存好开发、研制、获得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的各种原始资料,以证明企业自身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人;
2.建立秘密保密机制。根据商业秘密产生、复制、存储、传递、使用及保管等不同环节,运用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和技术手段,通过警醒标志、文件加密、阅读范围控制等方法,增加商业秘密获取的难度,降低泄密风险。
3.建立秘密保护制度。明确企业内部权责,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通过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以及涉密人员离职后的保密跟踪等方式,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协议或合同中对保密的内容和措施要尽可能具体,而不应泛泛载明诸如“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等格式条款。(作者:未知,来源:信息时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实践中,导致企业商业秘密外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技术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利用其带走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二是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利用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私下从事“第二职业”;三是掌握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
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相对于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要薄弱很多。对此,庄法官建议企业:
1.建立秘密档案制度。根据不同的商业秘密类别建立秘密档案,保存好开发、研制、获得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的各种原始资料,以证明企业自身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人;
2.建立秘密保密机制。根据商业秘密产生、复制、存储、传递、使用及保管等不同环节,运用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和技术手段,通过警醒标志、文件加密、阅读范围控制等方法,增加商业秘密获取的难度,降低泄密风险。
3.建立秘密保护制度。明确企业内部权责,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通过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以及涉密人员离职后的保密跟踪等方式,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协议或合同中对保密的内容和措施要尽可能具体,而不应泛泛载明诸如“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等格式条款。(作者:未知,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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