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版权公共服务
发布时间:2015-05-15 10:57商业秘密网
版权公共服务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内容,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它的演进过程反映出政府职能的调整和转变。 “版权公共服务”的界定 版权公共服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需要,由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公共服务组织提供的版权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保障社会文化产品合法有效传播为目的,向公众提供版权公共服务设施、版权资源和内容,制定版权公共服务政策,制定版权服务相关标准等。 从主体看,版权公共服务包括政府行政性版权公共服务和社会性版权公共服务。政府行政性版权公共服务由国家和地方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社会性版权公共服务主要由非营利性组织提供。 从内容看,版权公共服务包括基础性和专业性版权公共服务。加强城乡版权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版权公共事业,发布版权公共信息和普及版权法律知识等均属于基础性版权公共服务范畴,它具有公平性、均等性、普适性等特征,能为社会公众的文化生活和参与版权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专业性版权公共服务需要以版权登记为核心,以提供版权产生、流转和维权的证明为逻辑基础,它具有专门性、特殊性、多样性等特点,能为版权相关领域提供专门化的版权服务。以版权登记为核心的版权公共服务可以分为作品登记和合同备案、版权认证和网络取证、作品鉴定与纠纷调解、版权价值评估、版权资源管理等种类,是保障作品依法传播,促进文化发展繁荣的有效保障手段。 版权公共服务的演进 我国版权公共服务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从版权行政管理到版权公共服务,从单一行政主体到多元服务主体,从传统管理方式到构建服务体系方式逐步演进。 提供版权公共服务主体的演进。以版权登记为例,1985年开始,经国务院批复,国家版权局作为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核审批对外合作出版合同和其他涉外版权合同,批准强制使用作品以及发放翻印和翻译外国作品强制许可证等。国家和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是当时承担登记工作的主体。根据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规定,“审核、登记涉外版权合同,登记作品版权的归属与转让等”是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的主要职责。到了1998年,国家版权局转变了职能,由于“将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作品版权的登记,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的登记,涉外录音录像作品版权的认证等工作,分别交给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国家版权局负责对版权登记进行监督管理,地方版权行政管理机构逐步将有关版权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授权或指定等方式移交其他非政府组织办理。 版权公共服务内容的演进。以版权登记为核心的版权公共服务近年来取得迅速发展,版权公共服务机构除提供作品登记、合同备案、涉外音像制品合同认证登记、质权登记等传统形式的登记服务,还创新了数字版权标识符体系,以适应数字技术发展对版权公共服务的要求;创新了网络视频音频监测服务模式,应对网络环境下对版权公共服务的挑战等。 版权公共服务相关法律制度的沿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版权法律体系基本成型,“一法四条例”。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促进优秀作品传播,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也有有关版权公共服务的规定。目前,确认、规范版权公共服务职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 版权公共服务体系中政府职能的完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仍然是版权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政府在版权公共服务中仍然起着主导作用;社会其他版权公共服务对政府版权公共服务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加强版权公共服务的战略研究。版权公共服务战略是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保障版权公共服务工作不偏离方向,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版权公共服务战略研究包括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的健全完善,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包括技术标准的研发和财政资金的支持投入等多方面的总体规划。 加强国家版权公共服务核心主体的建设。承担国家版权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国家和地方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机构。国家版权局领导着国家版权公共服务工作的开展,是管理者和监督者,其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国家版权公共服务的职责,具体负责国家版权公共服务工作的开展,是实施者和执行者,核心主体的建设和发展直接影响到版权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加大力度予以支持。因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编制,在重点科研项目和基础建设项目中予以更多资金支持等,从组织上保证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顺利实施。 建立全国统一的版权公共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我国目前缺乏针对版权相关产业的全国统一的版权公共信息资源服务平台,这容易导致版权公共服务运行机制灵活性不足,公共服务缺位,影响智力成果运用能力、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不利于权利人合法权利的有效行使和版权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可能有碍我国版权资源的国际保护。通过建立版权公共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则有助于提升我国对外版权合作交流的水平和能力,打造更加完善的版权服务国际化体系,服务文化“走出去”战略。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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