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如何走进“云时代”?
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文化强国、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这是在中国取得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后、在文化领域提出的一项更高追求。
文化是人类精神财富的深厚积淀。文化创造的成果就是版权。在每一个呈现在消费者面前的作品背后,都凝聚着版权的价值:从源头保护版权鼓励原创,到交易盘活版权价值,再到投资激活版权开发,版权成为串起文化产业链的关键要素。 本版推出《关注文化产业的版权保护与交易》系列报道,聚焦文化版权热点、解析版权价值评估和投融资体系,与业内人士一道探寻版权保护与开发的思路和模式,期待更多更好的创新作品不断涌现。 ——编者 “140个字能编出一个很隽永、含蓄,很有意义的笑话,可能在一小时内转发100万次,微博有没有版权?是不是该保护,怎么保护?” “当我家的PC也是一个存储器,我做的东西放到云上的时候,爱尔兰、南非、冰岛的人下载,我怎么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许嘉璐在日前召开的2011年中国版权年会论坛上提的问题,也是众多网友关心的话题。 云计算,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共享的软硬件资源和信息可以按需提供给计算机和其他设备。 云计算的出现,使得版权保护的紧迫性更加凸显出来。时代的脚步已经跨到了微博和云端,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着哪些挑战,该如何应对呢? ———— 挑 战 ———— 侵权盗版越来越多元化 “仅以云计算中的云存储服务为例,云存储也被一些公司称为网络硬盘。网络硬盘其实不光是提供网络空间,更是内容的共享,而内容共享的背后就会产生版权问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院长张立认为,传统的出版业是封装型的产品,但到了互联网上,内容和介质分离了,内容可以脱离介质在互联网上流转、分享、阅读,因此云时代对于版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云计算就像把计算能力变成水一样的公共服务,让自来水接入每个使用者家里,按需使用,新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媒体多元化、终端多元化的新趋势。”中文在线董事长兼总裁童之磊认为,一方面从市场角度来看,需要数字出版提供更多的优质作品;另一方面,对于作品的版权保护也更加困难。 “在云计算时代,点对点的传播,终端与终端的传播,都会形成新的侵权盗版方式,侵权越来越多元化,涉及到了有线、无线、手持阅读终端等多种渠道。” 他认为,云计算时代,数字内容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盗版成本低等特点,都对数字出版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作为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委员会主任,童之磊告诉记者,反盗版委员会一年就接到上千起投诉,并且这一数字呈逐年增长趋势。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到10月,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达到52708件,同比增长42.2%。涉文化领域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著作权案件约占知识产权全部案件的60%。 侵权方式从“有形”到“无形” “过去的盗版是需要专业设备的,比如盗版一本书要有印刷厂,做盗版光盘也需要一个生产线,但是现在,数字盗版只需要用鼠标复制、粘贴就完成了。” 童之磊表示,网络时代的侵权方式可谓“零成本、快速度。” 不仅如此,在传统环境下,如果公司要用一张盗版的计算机光盘,首先要买一张光盘,把软件安装到硬盘里使用。把软件从光盘中复制到硬盘中,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被认定是一个侵权行为。 “但是云计算出现以后,软件的使用方式产生变化,用户只需要在线调用云端软件就可以安装,不再需要硬盘上有形的复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云计算使最终用户的责任问题更加凸显出来,能不能追踪用户通过云端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是需要法学界探讨的。 维权取证越来越难 一个卡通画制作者,突然发现自己的卡通画被别人疯狂复制,用在工艺品上销量非常好。当他站出来对这个在网络环境下创作的作品进行维权时,却发现无法证明自己是原创。 “维权必须拿出作品的底稿或者原件作为证据,但要证明是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变得非常困难。”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伟民借此案例分析说,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变得非常容易,人对作品的控制力大为降低。同时,原来传统的版权侵权情况下,权利人和使用人、传播者比较单一,但在数字化时代,运营商、软件商、硬件供应商等都参与了出版,权利人变成了一个复合的概念。“那么谁是受害者?谁站出来维权呢?” 此外,他认为云计算加大了取证的难度。“我们在个别案件中,花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去购买别人的侵权产品,买过来后委托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在云计算情况下更复杂,可能还涉及到技术问题,取证太难,况且成本太大,很多人就可能选择放弃,不愿意维权。” ———— 建 议 ———— 设立技术加密系统 “与传统作品传播方式不同,云时代各种各样的作品都在云端,就是在服务器当中。这些内容的提供者,怎样才能从中获得回报?”王迁说,在云计算时代应当设立技术保护措施。比如,用户想从“云端”调用内容在线欣赏或阅读,应当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而这个用户名和密码是需要付费购买的。 此外,他谈到,在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即不允许他人随意破解云端保护内容,也不允许提供破解工具或措施。 张立建议就像传统的商品有条码,数字产品要建立作品唯一标识符。“如果觉得作品被侵权了,只要进入这个系统和授权信息去比对,就可以做反盗版追踪。通过这种机制保护作品免遭盗版侵权的伤害。” 引入惩罚性赔偿 如何建立畅通的授权渠道,建立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遏制侵权盗版现象是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的最大挑战。在多方呼吁下,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于今年7月启动。 “让著作权本身成为一件更有价值的财产。”谈到著作权法的修改,童之磊建议一方面要通过提高稿酬标准等方法,让作者获得更高的收益,鼓励权利人进行创作,另一方面打击侵权要引入惩罚性赔偿。 “现在的侵权赔偿是填平原则,即偷一罚一,这样无法达到法律对盗版侵权的震慑作用。”据一位从业人士透露,只有万分之一的盗版作品可能会作出赔偿,“这样的机制下,从经济角度看盗版似乎更划算。” “盗版也是偷盗,要偷一罚十。”童之磊建议,加大对盗版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力度。 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云计算就是要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把那些存储资源集中起来,用最便宜、最便捷的方法各取所需地使用。”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认为,版权需要保护,同时也要合理使用,版权保护不是窒息信息。 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表示,新技术对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但技术的发展并没有颠覆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作产生权利,使用他人权利就要经过许可。 他也同样谈到,著作权法修改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要考虑到权利人、使用者和广大消费者利益,要保证信息传播、技术发展的需要和对权利人的尊重。 相关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了《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在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往往起到确立业界经营者的重要行为标准和发展导向的作用,进而影响到整个产业的发展方向。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能动司法,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分析研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阶段性特征、国内外需求、法律裁量空间、价值和效果取向以及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标志着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理念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一个新阶段和新高度。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提出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 此外,本着传承与创新、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根据现有法律和立法精神,意见首次提出了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政策,积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平合理地协调和平衡在发掘、整理、传承、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坚持来源披露原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以适当方式说明信息来源等。这一司法保护政策和标准,将对加强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促进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强大的文化竞争力发挥重要作用。 据悉,今年1月到10月,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首次突破5万件,达到52708件。1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猛增,且增速呈加快趋势。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量从2001年的5265件持续上升到2010年的42931件,案件数量翻了三番,年均增长超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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