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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企业迫切需要对版权资产进行清查

发布时间:2015-05-15 10:57商业秘密网

国际版权网讯,日前,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支持,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北京版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文化企业存量版权资产管理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国家版权局、中央文资办、北京市版权局及产业界的40多位代表围绕当前文化企业存量版权资产的清查、管理、开发、运营以及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等热点话题展开讨论。

文化企业发展的核心在于对版权资产的运营

企业版权资产,即企业著作权资产,通常可以理解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根据成立不久的中央文资办调研数据,全国共有国有文化企业9000多家,账面资产规模近1.4万亿,但这还不包括版权等无形资产。对于我国文化企业,90%以上的发展依赖于版权管理运营,版权产生就是文化企业的生产原创过程,版权的流转就是文化企业的运营开发过程,版权的收益则构成了文化企业的主要现金流。因此,当“薄资产、厚效益”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显著特征时,版权的价值属性和财富属性也得到充分彰显,版权资产被认定为文化企业的核心资产,对版权资产的管理和运营能力也正在成为决定文化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我国文化企业迫切需要对版权资产进行清查

会议期间,多方代表认为文化企业缺乏版权资产管理引发了多方面问题。首先是“有价值、未开发”。国有文化企业多年积累了大量的版权资源应当是企业的核心资源,其价值和规模应当远远超过文化企业的固定资产,但由于权属认定和版权授权使用的复杂性,其管理难度远远超过固定资产,版权资产缺乏管理造成文化企业经营性资源无法盘活,成为制约文化企业发展的原因之一。其次是“有产权、不清晰”。由于以往对版权资产没有清晰记录,经年累月后,版权资产的权利状况变得模糊和混乱。此时再想厘清资产,很可能发现缺少权属证明文件或权利本身就具有瑕疵。

企业要想管理和运营好版权资产,首先要摸清家底。珠江电影集团党委书记黎鹤、版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一宏以及外文出版社、央广传媒等出版机构负责人分析:由于各种原因,文化企业的存量版权资产普遍存在着版权作品的授权合同或权属证明文件不完整、不清晰的情况,使大量版权作品的产权不明,造成企业版权资产陷入困境,也导致了企业对版权资产的有效运用和精细化运营缺乏产权基础。因此,在我国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时代背景下,厘清版权资产的权利状态,梳理、清查、盘存,辨识版权资产权属是运营版权资产的第一要务,是每个文化企业必须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草案关于“孤儿作品”规定的积极意义

就“孤儿作品”,即作者身份不明或作者身份明确但查找无果的作品的管理问题,美国、欧洲等地讨论早已非常激烈,我国学界和业界也在“谷歌版权门”事件后,对其进行了深刻思考。此次《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探索性的做出了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一是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其著作权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二是规定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同时具体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由国家版权局另行规定。

与会专家认为:这两条规定的立意是回应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更新,目的是解决“孤儿作品”在实际授权使用方面的问题,条款内容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能够解决很多长期困扰我国文创企业发展和版权资产管理的盲点问题。第一,可以有效促进作品传播,盘活历史存量版权资源。以新华社等文化机构为例,多年来积累了大量富有价值的版权作品原件,如摄影作品底片、拍摄胶片等,由于各种原因作者身份不明的情况也普遍存在,依据目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这些作品权利的使用、许可极为谨慎,但按照新草案二十四条,这类“孤儿作品”原件所有单位即可行使权利,必将“变废为宝”,极大促进我国作品的传播,盘活文创企业的历史存量版权资源。第二,可以另辟蹊径,解决海量作品授权难问题。随着互联网、云存储技术的发展,大的趋势是越来越多的文化企业希望通过合法授权将海量作品以集约化的方式加载在其产品中,这其中就包括诸多作者身份不明或身份确定但尽力查找无果的“孤儿作品”,有关提存的规定对解决这个问题无疑提供了直接依据和方法,能够有效平衡科技进步与传统版权保护制度间的矛盾,在保证著作权人获酬权的基础上推动产业发展。第三,能够通过传播,促进“孤儿作品”作者身份的确定。建立提存机制后,提存的作品样本和信息将公之于众,能够更为方便的帮助著作权人认领作品,让“孤儿”找到“父母”,体现著作权法制度对权利人利益的关怀和保护。

建立配套机制,强化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导丛立先教授、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管育鹰研究员等呼吁建立法律制度的配套机制。一是,依据现行草案规定,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关于“孤儿作品”提存使用的相应规则,规则应尽量细化孤儿作品的分类,明确权利人寻找程序、孤儿作品确认与使用程序、费用支付准则与程序等。二是基于“孤儿作品”类型多、数量大、情况复杂的实际,可以赋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版权公共服务机构更多的职能,由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孤儿作品”的管理,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孤儿作品”提存的公信力、透明度,还能够加强对“孤儿作品”的监管。三是,版权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对“孤儿作品”的使用信息应给予记录和公布,通过版权登记、建立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等方式,清晰记录作品传播流转和使用费提存情况,为权利人寻找作品获得报酬提供保障。

针对国有文化版权资产管理问题,会议则希望由中央文资管理部门、版权管理机构、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版权交易机构配合,建立国有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监管体系,包括制定国有版权资产的界定和定义、描述框架以及版权许可使用规范等一系列标准;制定国有版权资产的产权清查登记办法,国有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规范,国有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以及国有版权资产交易强制入场制度等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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