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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小事”的观点该转变了

发布时间:2015-05-15 10:57商业秘密网

近日,复旦大学一学生举报院士导师涉嫌学术造假、著作抄袭事件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近日沪各区多家法院受理多起侵犯著作权案件,据了解,引用时未注明出处是抄袭,将作品改头换面属抄袭,如果文字不一样而意思一样且篇幅较大也构成剽窃,对于一些专业性强的学术论文,法院将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比对并出具报告。

说到“著作权”,目前大多数国人心目中都是漠不关心的,引用不注明出处也是常见,还有句俗语“天下文章一大抄”。但细心的读书人如果读到国外的著述,就会发现:国外人写书著述如引用他人作品,一定是要写明作者姓名、文章标题或书名,引用出处一定要明确,特别是书籍有时这些引用出处会占去书本很大的篇幅。事实上,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在中国还是一个亟待扫盲的区域。

无独有偶,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也开庭审理了一起影响较大的著作权案例,该案件被称为2010年中国文化艺术界十件大事之一,即艺术评论家黄以明状告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等侵犯著作权一案,该案经过第一轮一审二审,被发回重审历经一审后,此次北京高院再次开庭为第二轮二审。该案作为艺术界著作权大案,历经四年仍未结案。

据《法制日报》报道,该案原告黄以明称,2006年3月《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在中国美术馆举行商业展出,该次展出在宣传单、会刊、新闻稿中,未经自己同意使用了自己代表作《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中的精华部分;2006年8月13日,隶属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生活报》26版刊发《〈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署名范迪安,该文共1626字,经比对,其中1518个字与黄以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完全一致。但范迪安方称,是被署名,不知情,其代理律师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生活报》署名范迪安的作品是范迪安本人所投,故不能证明其有侵权行为。

当笔者就此案件与同行探讨,没想到同行认为是一桩小事,这让笔者惊讶,细想也在意料之中。的确,在很多人眼里,天下文章一大抄,谁不引用别人的东西呢。这种逻辑似乎并没有错,多少年了,我们都这样。

但著作维权真的是件小事吗?笔者认为,著作维权事小理大,的确,著作侵权纠纷比起财产命案纠纷等重大案例,其危害性看起来并不是很大,但这只是停留在就事论事基础上的观点;从长远看,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著作权,如果得不到保护,那么就意味着思想创新、学术创新都得不到保护,那么,整个社会就失去了思考与创新的原动力,如果作品可以随意剽窃,那么,谁还愿意思考创新呢,太不划算了;人们经常追问,相比西方发达国家,为啥中国千年就少有创新与创造呢,探究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固然复杂,但显而易见,整个社会缺乏思考与创新的原动力肯定是社会创新匮乏的根源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著作权不是小事,在知识产权意识淡漠的当下中国,在一个创新动力长期匮乏的社会,或许我们每一个人,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甚至官方单位或政府,都该重新审视:促进思想创新与保护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于创新的意义。那种认为著作侵权、著作维权是小事的观点真的是过时。

近年来,著作权案件也逐年增多。据媒体报道,近年来著作侵权排新疆知识产权案件第一。网络著作侵权尤甚,有些地方近5年来网络著作侵权案件成倍增长。笔者认为,著作权正在成为更多的人们越来越关心的大事,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应该和财产权一样受到同等保护,得到社会的重视。特别是对于以写作为主的人来说,著作权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生存权。

本文开头提到沪法院对著作权的判定也能给人警示,引用时未注明出处也是抄袭。那种认为著作权是小事的观点是时候该转变了。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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