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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日头条看中国著作权保护的两个致命缺陷

发布时间:2015-05-15 10:57商业秘密网

一个不生产内容,只做内容聚合、分发的APP,却融资1亿美元,估值5亿美元,传统媒体是否因为得了眼红病才举起版权大旗?窃以为这种思维未免过于狭隘,我相信包括自媒体人和传统媒体人应该都有自知之明,今日头条这种以技术为导向的内容聚合和分发应用根本就不是他们可以做得来的。

  现在还有一种声音,认为传统媒体应当反思,而将今日头条包装成进步的势力。有的时候,新的技术或产品不是什么进步,而只是传统价值链的一种延续,甚至可能是放大了传统价值链上恶的一面。比如今日头条有放大中国文字版权市场盗版泛溢之恶的嫌疑。在原创者与今日头条争论的时候,我们千万不要忘记今日头条只是一家商业机构,它过去没有、今天没有、将来也不会有免费使用它他人内容的权利。

  个人以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尽管近几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文字着作权市场,几乎没有什么改进。这或许与原创者极度分散有关,这种情况下,很难将原创者聚集起来与侵权方谈判。然而,在文字着作权保护上,我认为中国目前还有两个更加致命缺陷:一是法律对侵权者处罚太轻。据从业律师介绍,中国法院对于侵权者通常是按照每千字30到40元的价格进行处罚,连诉讼成本都难以覆盖,更谈不上对原创者的补偿了。因此,大家在面对文字侵权的时候,往往选择忍了。我觉得既然是处罚,罚款的标准至少应当在被侵权媒体支付作者的最高稿费标准的一倍以上才有威慑效果。比如,假设中国着作权法能将文字侵权罚金提高到每千字3000元的标准,侵权行为应该就会明显下降--当然,这有赖于官方媒体意见领袖的觉醒,因为只有他们才有可能推动法律更改。

  中国着作权保护的第二个致命缺陷在于对互联网避风港原则的滥用。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着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可能正是依据这个原则,今日头条在接受采访时才理直气壮地说:“有问题欢迎大家找我来谈。”

  然而,即使按照既有的互联网避风港原则,今日头条对媒体内容进行转码也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在我看来,避风港原则本身也存在漏洞。什么叫只提供空间服务?也就是对用户自己生成的内容不负责,而实际上很多用户自己生成的内容根本上就是从别人那里偷来的。在这个事情上,文字着作权拥有者极度分散的缺陷就暴露出来了,而在过去几年,电视、电影等视频作品的保护就好多了。对避风港原则的滥用还包括媒体人都周知的“洗稿”,比如你是某网站的主编,看上了一篇稿,于是你就安排人将之在自己的合作网站上发出来,然后再转载。或者,干脆就直接在自己的网站发出来--成了用户自己生成的内容。

  或许大幅提高对文字着作权侵权罚金也能部分解决对互联网避风港原则的滥用问题,因为罚金的提高也让被侵权者有更多资源来对侵权行为举证。

  最后,我觉得还有必要讨论原创保护与思想分享如何平衡。有论者在谈及今日头条事件时指出:“过度的版权保护会扼杀创新”。但是,首先,我相信很少人会同意中国存在文字着作权过度保护;其次,法律其实对于“过度保护”扼杀创新早有考虑:如果着作权被用作非商业用途,一般可以获得免费使用。《着作权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而作为商业机构为了商业目的,断然没有免费使用他人着作权的道理。

  值得注意的,过度保护版权可能扼杀创新,而过度不保护版权更可能扼杀创新,这是一个度的问题。

  一个类似的案例是美国音乐分发网站Napster的起落。正如乔布斯所指出的,Napster所为是“偷窃行为”,而苹果公司的iTune则提出了让发行渠道(即iTune)和内容提供方共赢的解决方案。我认为苹果的解决方案实际上是价值链重建。而在我看来,未来媒体行业的结构将发生根本改变,这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而且未来媒体行业将围绕着价值链上处于主导地位的内容分发渠道进行重建。但是,这种重建一定是价值链上每个参与者共赢的解决方案,绝对不是占主导地位的分发渠道吃肉,其他参与者都看着老大吃肉,自己连汤都喝不上。

  回到今日头条,它确实符合用户的阅读习惯,其飞速增长的用户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如果今日头条不能为价值链上不可或缺的原创内容提供者带来价值,有一天它像Napster一样消亡我也不会感到丝毫意外。在媒体行业,类似音乐行业的iTunes的价值链共赢者注定会出现,而今日头条如果能及时改变,仍有成为媒体行业iTunes的可能。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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