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因地制宜确立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在近日举行的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国际研讨会上,来自韩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音乐界人士就本国本地区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的立法过程和实施情况作了详细的介绍,或为我国相似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全球音乐产业不景气,但是韩国唱片业却得到快速发展,今年增长速度更是超过了20%,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韩国各界非常尊重制作者的权利。韩国唱片业协会音乐业务部总经理金宇成介绍,在韩国,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于1988年确立,根据规定,广播机构播出他人出版的音乐作品,就应该向制作者支付版税;2007年,韩国又作出规定,互联网性质的广播机构同样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版税;2009年,韩国又规定,商业营业场所等播放他人音乐作品实现商业利益也要支付版税。 金宇成介绍,韩国1987年在对版权法进行修订阶段时,对于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获得广播权,广播组织并不反对,只是在后来对于有关收费标准有些不同的观点,广播权收费标准是经过几次判决后才最后确立下来的,并得到了广播组织的认可。 马来西亚音乐产业也曾面临严重的盗版问题。在这一背景下,马来西亚于1987年出台法案,授予权利人专有权来控制录音制品的传播。据马来西亚公开表演权公司总裁若曼尼·若曼林姆介绍,该法在1997年进行了修订,以1996年的WIPO版权条约第八条为模板,引入一个新的“向公众传播权”,除了传统的广播和电视之外,还允许权利人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以及按需传播。广播版税目前占马来西亚公开表演权公司年收费总额的25%,而该公司的收入又构成了马来西亚所有录音制作者收入的1/3。他表示,广播权版税对音乐行业的持续发展十分关键,目前已成为马来西亚一个非常重要的文化和经济要素。 在印度尼西亚,录音制作者刚刚获得广播权。据印度尼西亚唱片业协会首席执行官朱萨克·萨帝诺介绍,在印度尼西亚,音乐产业界从2011年开始呼吁确立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相关部门积极就新法案中有关录音制作者权利的可能改进进行讨论,并向国会提供了印度尼西亚音乐产业因盗版和数字技术发展所致的下滑数据和事实,以及广播组织快速发展的数据和事实。2014年9月,新法颁布,录音制作者获得了这项权利。他表示,如今,在印度尼西亚,只要有公平的收费标准和透明的版税分配机制,广播组织愿意付费,他们认识到只有付费使用才能实现共赢,从而推进音乐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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