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气球拍地球”引发版权之争
一篇《少年不可欺》的文章近日在网络和微信上以惊人速度传播。作者NIKO发文指责优酷网为陌陌科技制作、发布广告片时,抄袭了他和几个朋友利用热气球、照相机、GPS等装置为地球拍照的创意及成果。该文发出后,优酷网在其官方微博上积极回应称如情况查实将严肃处理。(本报12月5日第3版曾有评论)那么,从版权的角度,几个“熊孩子”使用热气球等工具拍摄地球的创意及成果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呢? 优酷网在公开回应NIKO控诉后,在其网站首页曾放置了一个“国外少年玩转气球航拍集锦”的视频,显然,不乏有暗示相关创意早有欧美人士尝试在先的用意。事实上,即使该创意系由NIKO几个“熊孩子”首创,也很难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创意是指具有创造性的想法和构思,俗称点子、主意、策划等,属于“思想表达二分法”中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范畴。即使创意通过某种载体得到记载并形成了作品,但剽窃创意的他人往往仅仅是对创意内容的执行和实施,而在创意作品的表达形式上进行了较大程度地变化,使得版权主张难以成立。如果他人仅仅是使用了“热气球拍地球”这一创意而独立拍摄出自己的作品,几个“熊孩子”是无法在版权上主张自己权利的。 网上有评论者认为,即使创意不受保护,但“熊孩子们”拍摄的照片仍有版权,如果优酷网真如NIKO一文中指出的那样与作者有过接触并使用了其利用“热气球拍地球”法拍摄的照片,就仍然构成侵权。对于这一观点的回应,就涉及到摄影作品的独创性问题。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那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如何体现呢?具体而言,一个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可以体现为四个方面:第一,摄影器材的选取;第二,摄影技巧的展示,例如测光和曝光、拍摄角度的选择、光线的选取、距离的确定等;第三,拍摄时机的选取,摄影号称“瞬间的艺术”,经典的摄影作品往往是摄影者利用自己敏锐的判断力捕捉到了稍纵即逝的场景而成就经典;第四,摄影者的个性化安排。从以上可以看出,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作者有最低程度的体现主观意志因素的“人力控制因素”的参与。 正因为这一原理,产生了两条推论:第一,纯机械性的拍摄不产生作品。例如,交警部门在高速路口架设的监视器,由于镜头的焦距、角度、位置被事先固定,即使监视器偶然拍摄到了一副非常有价值的照片,也不能构成作品,这是因为,监事拍摄的画面系机器自动完成,难以体现作者个性化的创造。第二,只要有体现作者主观意志和控制的选择,即使含量极少,也可以构成作品,例如抓拍照片。就抓拍照片而言,由于很多重大的历史事件或自然现象的发生往往是昙花一现,拍摄时机是偶然和不可捉摸的,然而对拍摄时机的捕捉恰恰体现出一种特殊的本领。这种对拍摄时机的捕捉时间极短,却闪烁着人类灵感的火花和创意的光芒,因此,对于抓拍的照片,只要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同样无法否认其作品的属性。 不难看出,对于“熊孩子们”而言,使用“热气球拍地球”法拍摄的照片,其照片完成于摄影器材升空后,其拍摄过程基本由预先设置好的器材自动完成,因此,类似于监视器拍摄照片,很难就其摄影成果主张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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