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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期限应设多长合适?

发布时间:2015-05-15 10:57商业秘密网

历史上,著作权的诞生和每一次变革均由技术革新引起。生产模式既已大变,保护期得无变乎?同时,复制成本的降低就是著作权维权成本的升高,后者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公共资源耗费。

“2015班”您听说过吗?没有?那《小王子》、007看过没有?对,安东尼·德·圣埃克苏佩里、伊莱·弗恩明、大名鼎鼎的费利克斯·纳什鲍姆,还有一众1944年辞世的文化名人,近日都被在线杂志《公共领域评论》选入2015班。笼统地说,作者死亡时间满50或70年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所以有艺术网站在报道2015班时用上了“行业福利贴”的标题。这份欢喜雀跃,我们懂的。在《泰坦尼克号》3D版中,沉入海底的名画从毕加索的《亚维农少女》换成德加的《舞蹈者》,原因是制作方曾遭到美国艺术家版权协会的抗议,补上了使用费方休。只怪毕加索老爹不仅创作欲望强烈,生命力也格外旺盛,一直活到90多岁,只能编入2044班,还得耐心等。估计土豪如卡梅隆导演,心中也是酸而不爽,后来就换主儿了。

一边厢我们祈祷艺术家们多寿多福,他们创作越久,将来回馈公共领域就越丰,但一边厢我们不得不承认,看到“行业福利贴”,心里又生出一份终于不用再掏腰包的窃喜。如此严重的人格分裂,著作权法你知道么?

是的,我知道。以我国为例,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得撑到最后那一位的截止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的保护期是自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一直没发表的则是自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另外,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分类不少,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上的保护期是首次发表后50年,一直没发表的是创作完成后50年。对了,还得说说“邻接权”。邻接权是指作者之外对作品的保存、传播和演绎有贡献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如图书报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邻接权的保护期限又有所不同,例如出版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保护期限是首次出版后的10年。另外还有孤儿作品的保护期限等问题,就不细说了。

有点儿复杂?要不我们干法律的吃啥?刚才提到的只是财产权部分。著作权的内容十分丰富,还以我国为例,共由十六项具体权利和第十七项“其他权利”构成,就是按八菜一汤的规格也够满满当当摆上两桌的。其中第一至四项的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因为创作这么高端的活动,被认为打上了作者独特的人格烙印,精神权利自当得到永久保护。因此作者的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者的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顺便一提,“精神权利”一说,滥觞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思潮,故欧陆国家多使用作者权亦即“著作权”(author’sright),而英美国家则直称为复制权即“版权”(copyright)。但您别想多了,异是分支末节,同才是主流、是趋势,因为文化产业全球化了,“环球同此凉热”。

全球化很重要,它是今天大多数国家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上大体一致的原因。19世纪,“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出版越出国界,英国的苏格兰、爱尔兰地区,法国的好邻居荷兰和比利时,还有新大陆那边的年轻人——美国,刷起盗版来嗖嗖的,一点不比今天的发展中国家手慢。英法两国受够了盗版书籍的漫天飞舞,开始谋求国际著作权制度的建立,连大文豪雨果也拽着左拉和狄更斯积极参与其中。他老人家主持的巴黎文学会议通过了制定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决定,成立了国际文学艺术协会。协会把草案提交瑞士政府,于1886年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截至去年,有168个国家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伯尔尼公约》中关于作者终身加50年等保护期限的规定,成为成员国要遵守的最低保护要求,各国纷纷根据公约调整国内法律(如我国在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的目标之一就是为加入《伯尔尼公约》作准备)。著作权保护期限高度一致的格局是全球化的产物。

我们稍稍多个心眼,马上会发现问题:为什么著作权必须有保护期限的限制呢?这可不是一般产权制度的常态。从零到无穷大,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也可以有几种:保护期限为零,等于不保护;保护期限无穷大,等于永久性保护;两头之中,除了上面提到的终身加死后若干年和公开之日起若干年的规定,历史上还有一种可续展的保护期限制度。1709年英国的《安妮女王法》给予已出版作品21年的专有出版权,新作品的保护期为14年,作者届时若健在可延长14年。本来盼着永久财产权的伦敦书商们眼都红了,他们转而谋求普通法上的自然权利保护,先是制造了一起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可惜被识破,后来在Millar v.Taylor一案中,书商们终于得偿所愿。然而很快,在1774年的Donaldson v.Becket案中,上议院成为永久性版权的终结者。

永久性的著作权,是不是有点想笑笑不出来的感觉?那意味着再过1000年我们重拍《泰坦尼克号》,要用毕加索老师的画,还得去搞清楚版权到底在谁的手上,获得许可方能使用,而那时毕老师已经离世一千又四十二年,真称得上“作品恒久远,版权永流传”了。碰上给你使绊下套坐地起价的,也不是不可能,像1990年一部独立纪录片,因为画面中出现的电视屏幕在放映动画片《辛普森一家》,时长4.5秒,版权方索付1万美元,导演只好进行技术处理。而且,很有可能一个作品之上存在多个著作权,等到逐一查明谈妥,估计那一星半点儿创作的邪火早就丢到爪哇国去了。一琢磨起来,保护期限短一点不一定是坏事,而永久性的著作权绝对是灾难。美国的国父们对此有先见之明,宪法规定非常明确,国会只能在“限定期限内”保障作家和发明家对于作品和发明的专有权利。跟英国一样,1790年的美国联邦版权法只规定了14年的初始保护期和14年的续展期,而且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直至今日,依然有人认为有偿续展的制度更能反映版权的真实价值。国会在1831年把初始保护期延长至28年,1909年又把续展期延长为28年,改革的步子不大。恰恰是在版权保护水平较低的百年间,美国的文化发展欣欣向荣,开始后来居上。这不是很值得深思吗?

近年以来保护期限的涨姿势已无法为人类所阻挡了。1976年,美国国会大大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废除续展制度,开启了《伯尔尼公约》的模式。1993年,欧共体通过《版权与邻接权保护指令》,要求成员国把保护期限延长至终身加70年。好汉不吃眼前亏,美国在1998年的《索尼·波诺版权期限延长法》中也作出调整。当然,更重要的是,唱片协会和电影协会都在推动国会立法,尤其迪士尼公司心急火燎地为还有4年就落入公共领域的米奇老鼠奔走呼号。跟全世界的小朋友一样,美国国会议员们也分外拥戴这只风靡世界人畜无害的米奇老鼠,因为它给提起议案的13名众议员中的10位和12名参议员中的8位带来了最高额的赞助费。

要紧的是,不论美国法还是《伯尔尼公约》,保护期限的延长都是具有回溯力的,及于已经创作但未进入公共领域的所有作品。法令一颁布,许多专门从事公共领域作品整理的出版商和网站一片哗然,提起了对《索尼·波诺法》的违宪审查(见Eldredv.Ashcroft案)。有学者认为,国会不断延长保护期限的做法简直就是永久性版权的分期付款。

那著作权保护期限究竟多长才合适?天晓得。我相信,要是让各国立法者解释一下“为什么是终身加50或70年”,怕是只能“王顾左右而言他”。要讲清楚保护期限,得先讲清楚“作者”——这个丝滑如德芙巧克力的概念,其实分为三六九等。如果您只是一名菜鸟写手,就先别惦记着分成或预付版税这样的事情,您就安心地领取一次性稿酬的第一桶金吧。等有了名气,您就可以按出版码洋进行比例分成,名头越大,比例越高,等混成克林顿和村上春树那样,高分成和预付版税自然就成为你的小确幸。音乐出版市场也一样。如此看来,延长保护期限,对普通作者没啥用,早日进入公共领域反倒有利于知名度提高,难怪在注册和续展制度下,只有极少数作者会去延长自己的版权。今天,很多普通作者甚至免费推送自己的书和歌曲,一个个更是“朝闻盗(版),夕死可矣”。但延长保护期限,对著名作者和出版商(包括唱片公司和影视公司)用场可就大了,版权都在他们手上哩。不过话说回来,期货不如现货的道理,连李白都懂,“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谁做生意要是指着五七十年的回报期,非关门大吉不可。所以,无端多出来的保护期限属于“天上掉馅饼”,对鼓励创作和传播是用不着的,可由此带来的过度垄断却会造成公共领域的萧条,文化交流的不便,以及人类心智进步的阻碍。

有人说,保护期的设置,给书籍、歌曲、影视剧的策划、宣传、出版、发行、维护和再开发的投入方提供获得回报的保证。很对,但事情正在起变化。《读库》主编老六说,“现代出版业在印制环节,属于大批量、大机器的工业生产,必须要达到一定数量才可以开机。用当下流行的字眼,出版可以视作提前预支的众筹,或是需要对人数做出预判的团购”,然而“数码印刷的核心是:一本起印,按需印刷”,在未来“学术专著可以随时印制,不用再担心达不到起印数,即使那些全世界只有几个人能看懂的前沿学科。普通读者可以下载已经绝版、属于公共版权的图书的pdf文件,如果不满足于阅读其电子版本,便可以为自己印制一册纸质实体书”。到那时,我们是需要一个更长的、还是更短的保护期呢?历史上,著作权的诞生和每一次变革均由技术革新引起。生产模式既已大变,保护期得无变乎?

同时别忘了,复制成本的降低就是著作权维权成本的升高,后者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公共资源耗费(试看各国的盗版严打行动)。保护期越长,则耗费越大,保护期过长,则浪费极大。延长保护期,可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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