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业 贿 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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