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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的职权

发布时间:2015-05-15 10:42商业秘密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商业贿赂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商业贿赂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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