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例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得到专利有效保护的有效措施
把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权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同时配套修改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为“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内容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具体实施方式,也可以直接举例说明发明内容的技术特征,举例说明所涉及的新技术特征不视为发明内容的必要组成部分;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这样修改理由:
第一,专利保护范围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为准,而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又以说明书中的发明技术方案为依据;
第二,专利具体实施方式是专利说明书的必要组成部分,专利实施例不是说明书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三,专利实施例是对专利说明书中的发明内容的举例说明,便于专利审查员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如果专利实施例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没有归纳到专利说明书的发明之中,即使归纳到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得到专利的保护,因为这种状况可以视为专利权利要求没有得到专利说明书足够充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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