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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日本专利市场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5-05-15 10:40商业秘密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剑

  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

  ?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适用条件,防止原则适用过宽过滥。

  ?强化民事程序对纠纷解决的优先和决定地位。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对于专利案件的审理,宏观上主要把握以下4大趋势:

  第一,细化民事侵权裁判标准,强化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依法审查捐献、禁止反悔、现有技术抗辩等事由,防止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过滥。

  第二,增强司法审查深度,确保有创造性的发明获得授权,细化和完善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标准,促使专利审查规则和授权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专利授权质量,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内,尽可能保证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取得专利权,实现专利申请人所获得的权利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

  第三,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完善司法审查程序和证据规则,改进裁判方式,尽可能避免循环诉讼和程序往复,稳定权利状态。

  第四,促进“民行交织”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强化民事程序对纠纷解决的优先和决定地位,对于明显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理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控他人侵权的,可以尝试根据具体案情直接裁决不予支持,无需等待行政程序的结果。

  以上新趋势,涉及民事侵权案件功能性特征、封闭式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的权利要求、“禁反悔”的适用、修改超范围、不保护“无法保护”的权利等问题。其中,禁止反悔原则适用于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缩小的修改或者陈述。亦即,由此所放弃的技术方案,通常是专利人通过修改进行的自我放弃。

  

  充分认识中日专利制度差异

  ?语言障碍和专利制度差异是跨国申请专利的两大难题。

  ?中国企业向日本申请专利,要注重程序权利要求。

  纵观近10年来日本本国的数据,自2008年起,授权率逐年升高,驳回率逐年下降,说明日本的审查尺度在逐渐放宽。2005年前后,意识到在中国申请的重要性,日企在中国的申请数量激增;2011年前后,由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规定较日本宽松,日本在中国的实用新型申请的数量激增。日本平均审查时间为34个月,中国为22个月。中国向日本的申请占日本总申请量的10%。

  语言障碍和专利制度差异是日本企业向中国申请专利时的两大难题。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种专利类型方面,中日专利制度存在较多差异。日本特许法明确了程序属于物的发明,这一点与中国专利法中对程序以方法的形式有限度的保护情况完全不同。抵触申请规定在日本不适用于同一申请人。对于日本的授权后文本,可主动进行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中国只能在无效程序中修改。在日本行使实用新型权利有诸多规定,导致日本国内的实用新型申请量远少于发明申请,在中国则相反。在日本对GUI可进行专利保护,且日本的外观设计申请需进行实质审查。

  就中国企业向日本申请专利,提出如下建议:认识制度上的差异,注重程序权利要求、存储介质权利要求;慎重选择发明和实用新型;注意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积极使用上位概念及功能性限定;虽然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不同,但一般情况下结论基本相同;更加慎重应答OA;防止抵触申请的同时,增加说明书的修正根据的方法,注重说明书的充分表达;慎重选择代理机构,增加语言人才。

  以共存共赢为理念有效活用专利

  ?松下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概念是协调与竞争的平衡。

  ?“以技术支援中国产业发展”是松下的基本理念。

  松下创业的原点是知识产权。松下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概念是协调与竞争的平衡。聚焦于竞争环境和事业战略的“协调”与“竞争”的平衡,即“标准化技术”与“差异化技术”之间的平衡,通过“协调开放”与“封闭战略”使扩大市场和确保收益并存。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事业,通过知识产权确保事业(产品)的优势,利用知识产权确保差异化技术孵化出有竞争力的产品。

  1995年松下设立了松下电器(中国)知识产权部(北京),1998年设立广州知识产权分部,2004年开始专利申请业务(北京),2008年至今,松下致力于知识产权运作的全面本土化,进一步强化了中国本土的知识产权总括职能。

  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发展历史比较短,因此人才还比较短缺。松下在知识产权培训方面进行了较大投入,以在华企业为中心开展了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松下今后工作重点是强化专利活用,以共存共赢为理念有效活用专利。中国经济正在从粗放式发展向可持续性发展转型,地方中小企业的转型也势在必行。“以技术支援中国产业发展”是松下的基本理念,支援中小企业转型,松下愿为中国产业发展做贡献。松下将在如下两个方面促进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第一,活用专利以支援企业实现科技提升,与地方政府合作,对中小企业许可专利;第二,活用专利以帮助中小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向中小企业提供自卫武器。

  日本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值得借鉴

  ?日本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形成了一些特有的制度。

  ?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包括全体外观设计和部分外观设计等。

  日本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形成了一些特有的制度。主要包括:

  全体外观设计和部分外观设计。以照相机为例,照相机的镜头作为部分外观设计被授权登记后,他人不经许可制造或销售包括与该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镜头的照相机时,不管照相机的其他部位的形状如何,都属于侵权行为。

  动态外观设计。使用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根据产品的功能发生变化时,对变化前后的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申请外观设计。具体例子有扫描仪、手机等。

  成套外观设计。申请时,作为整体外观设计来审查是否满足新颖性,行使权利时亦作为整体,不能对构成整体的单个作品行使权利。具体例子包括成套刀叉餐具等。

  关联外观设计。关联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是与自己的申请中的外观设计或与自己的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中所选择的一个外观设计(主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

  秘密外观设计。申请作为秘密外观设计来保护需要在申请的同时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登记之日起3年之内,该外观设计可保密。

  图像的外观设计。指物品的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包括属于操作该物品所需的图像,且显示在该物品或与该物品作为一体使用的物品上的图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刘晓军

  侵犯专利权行为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认定

  ?即使专利权人同意的实施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搭售行为是一种销售侵权行为。

  目前,侵犯专利权判定的界定工作分为广义的侵犯专利权判定和狭义的侵犯专利权判定两种:广义的包括确定专利权的字面保护范围、侵权比对、审查被告不侵权抗辩主张是否成立以及确定侵权的责任4个方面;狭义的侵犯专利权判定仅指侵权比对,因为侵权比对是判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相关法条为2008年专利法第十一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的例外不侵权情形,如专利法第六章规定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情形;对外观设计专利来说,专利法第十一条未如同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那样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的例外不侵权情形。专利法第十一条中,实施专利的概念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实施专利的主观性是行为人实施专利的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客观性是行为人实际利用专利的具体行为。这里,即使专利权人同意的实施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权,主要有3种情形:从属专利、权属纠纷、专利实施权已全部转让。

  疑难侵权行为的类型多种多样,以搭售行为和搭送行为为例,分析疑难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搭售是一种销售技术或方式,是指销售商或服务提供商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搭送行为是指销售者在销售某种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基于广告宣传等目的免费赠送某种商品或服务。

  中国专利申请数量高速增长

  ?日本、美国、欧洲和韩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呈“横盘整理”状态。

  ?中国的专利申请件数仍在激增。

  日本专利申请数量曾经保持每年超过40万件的水平,但在2006年以后逐渐减少,2009年则有大幅回落。2012年的专利申请数量与上一年大致相同,为34万多件。日本企业在本国的专利申请更倾向于进行严格筛选。

  在中、日、韩、欧洲以及美国五大专利局的对比中,日本(JPO)、美国(USPTO)、欧洲(EPO)和韩国(KIPO)的专利申请数量已呈“横盘整理”状态,而中国(SIPO)的专利申请件数仍在激增。2012年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比上一年度增加24%,为65.3万件。在日本,2012年来自美国以及欧洲的专利申请占日本整体专利申请数量的79%;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少于欧美及韩国,但每年都在增加,2012年比上一年度增加44%,为2022件。随着中国企业对技术创新的不断重视,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将会继续高速增长。日本在1994年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改为无审查的登记制度,之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减少。为了提高便利性而采取延长保护期限等措施,2005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回升,但其后再度减少,2012年为8112件(同期中国为74万件)。作为权利行使(警告)前提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的制作数量也在逐步减少,在日本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利用度处于减少的态势。日本企业在日本国内转向更加重视作为事业开展的核心的“质量”这一申请战略。中国企业向日本申请专利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巴黎公约途径,二是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巴黎公约途径费用低,PCT途径费用较高。

  提高专利质量已是核心工作

  ?日立专利工作围绕“提高专利质量”展开。

  ?仅依靠1件有效专利对抗诉讼抗辩非常困难。

  日立专利工作围绕“提高专利质量”展开,目的是获得对事业发展有显著贡献的专利。每年一次,由各事业部、各研究所推荐对业务发展有贡献的专利,之后由知识产权部组织评级。评选以“专利对事业发展的预期贡献”为标准,评选对象是已提交申请的、正在授权过程中的发明。评选出“金”、“银”、“铜”三个级别的发明,并对发明人进行表彰。对选定的发明,会彻底进行在先技术检索、本公司及其他公司实施情况检索,并将检索结果在授权过程中予以体现。

  通过以往的应诉经历,日立得出的教训是,仅依靠1件有效专利对抗诉讼抗辩非常困难,知识产权实力至关重要。为此实施5FP工作,要求每推出1种产品都要取得5件能够与竞争对手抗争、不怕诉讼的专利。对于5FP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专利本身,申请过程中会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彻底的检索调查。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会跟踪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专利,进而不断修正所申请的专利,达到能与其抗争的水平。

  日立专利申请活动可分为3个阶段:一是在申请阶段,开展Flag-Ship(旗舰)专利活动,通过选择、集中与确定目标专利,逐步形成方案,进行重点申请。二是在权利化阶段,开展战略专利活动和5FP工作。三是在前两个阶段基础上,形成核心专利,同时构筑外围专利网,以强化对核心专利的保护,最终形成有效的专利阵容。

  应对国际知识产权新形势

  ?为促进取得全球化的专利权,正在建设全球专利档案系统。

  ?各国的知识产权局系统实现互联,可提高审查效率。

  中日美欧韩五大知识产权局为推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协调,自2007年起连续举办首脑会议。截至目前,五大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已就互相认可审查结果和简化程序、专利审查信息的相互利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新举措、修订国际专利分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成立了专利制度协调专家组,并向着进一步有效利用专利信息的目标迈进。为促进取得全球化的专利权,正在建设全球专利档案系统。通过全球档案,各国的知识产权局系统实现互联,可查询到申请信息、各国审查信息,提高审查效率。

  为应对知识产权国际新形势,日本特许厅提出知识产权政策的新愿景,作为今后10年工作的方针,其内容分为4条主线:第一,通过向以亚洲为首的新兴国家派遣相当规模的审查员、扩大PCT管辖等搭建支援企业海外业务活动的全球知识产权系统;第二,以开设知识产权综合支持窗口,减免专利费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风险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第三,完善应对数字、网络化社会的知识产权环境;第四,加强以内容产品为核心的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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