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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不明合同约定不清致专利纠纷多发法官称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合同风险亟待重视

发布时间:2015-05-15 10:40商业秘密网

   投资人看到“专利”就想投钱,但并不了解该“专利”是否有转化为现实产品的能力,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技术标准要求,最终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法制日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武汉市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合同类纠纷所占比重有所上升,2009年至今共受理此类案件61件。

  “虽然数量不多、比重也不是特别大,但其反映了一种新的趋势:技术标准不明、技术合同签订时约定不清极易引发纠纷。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合同风险亟待引起重视。”武汉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何震说。

  技术难转化引发纠纷

  2012年4月,收到武汉一科技公司寄来的书面解除合同函件后,老张傻眼了。

  44岁的老张,是湖南省中方县聂家村乡人。老张研发了一种名为“奇力壮”的猪饲料,并于2011年4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营养功能性饲料诱食剂”的发明专利。同年9月21日,该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2012年2月12日,老张与武汉一家科技公司就专有技术秘密配方的许可使用签订了技术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放弃了与深圳一家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机会。”老张说,但武汉这家公司没有依约履责。因此,老张要求武汉这家公司赔偿损失12万元。

  武汉这家公司辩称,是老张违约在先——老张提供的饲料配方不能达到预期效果且含有违禁成分,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专利权。

  老张不服气,将公司告上法庭。

  武汉市中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23日,老张通过QQ文件向被告公司发送了“奇力壮”(即促生长剂)和“诱食肽”两个产品的技术配方,两个配方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生化黄腐酸”和“γ氨基丁酸”成分。

  湖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证明,任何含有“生化黄腐酸”和“γ氨基丁酸”的饲料都无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原因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老张不服,提出上诉。今年6月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武汉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告诉记者,在技术合同纠纷中,专利技术难以转化生产力所引发的纠纷较多。

  标准约定不清惹官司

  除了技术本身难以转化成生产力外,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不明也是引发技术合同纠纷的原因。

  2011年3月2日,湖北一化工有限公司与武汉一休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站建设项目开发合同书,项目总金额为5万元。

  因化工公司一直没有支付1.5万元尾款,一休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支付1.5万元尾款,并按合同支付7500元违约金。

  对此,化工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一休哥公司应在2011年4月20日前向其交付所有网站文件、开发文档及源代码等,但一休哥公司没有按时交付。化工公司以一休哥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对方全额退还3.5万元开发费,并支付7500元违约金。

  化工公司还称,他们通过检测发现,一休哥公司所建网站存在在有的浏览器上页面显示不全、版式错位等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错误。该网站完成质量不佳,严重影响网站视觉效果和用户交互性使用。

  法院审理查明,一休哥公司已将能正常使用的网站程序文件及说明、开发档案、数据库说明、源代码等交付给了化工公司,只是双方未办理有关交付的交接手续;2011年9月2日,化工公司向一休哥公司发出网站建设质量问题的通知函,表明一休哥公司履行了建设网站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定,化工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化工公司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出上诉。武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技术转让合同有风险

  结合武汉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何震分析了当前引发技术合同纠纷的原因和形式。

  “其中主要原因是技术转让合同风险防范不足。”何震说,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在拿到技术前,投资方应先支付一定款项,只有支付了“定金”,合同才生效。“这时候,双方往往会忽略对技术标准等进行约定,导致听起来的‘新技术’最终却难以转化生产,带来巨大风险”。

  另外,对专利技术特性认识不够,盲目相信实验室数据也容易引发纠纷。何震说,比如有些在国际上很普通的技术,被人复制到国内推广,而投资人不了解国际最新情况,误信实验室数据匆匆上马投产,结果打不开销路,难以获得收益,继而引发纠纷。“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双方对技术约定不明确,对技术标准不熟悉,结果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纠纷”。

  □说“法” 企业风险防范意识需加强

  随着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的加快发展,专利技术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在近乎白热化的竞争中,企业如何在迅速、有效利用专利技术的同时避免各类纠纷,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何震认为,一个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高新企业管理者通过不断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与水平,从而避免在完全不知市场前景的情况下签订“高新技术合同”。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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