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
在专利号为94194707.6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使用微生物生产目的物质的方法,包括步骤:在培养基中培养微生物以在所述培养基中产生及蓄积目的物质,以及从所述培养基收集目的物质,其中所述目的物质是其生物合成需要还原型烟酰胺腺苷二核苷酸磷酸,以及其中所述微生物的还原型烟酰胺腺苷二核苷酸磷酸产率通过提高所述微生物细胞中烟酰胺核苷酸转氢酶的活性而提高,其中,所述目的物质是L-氨基酸,其中所述微生物属于埃希氏杆菌属或者所述微生物是棒状杆菌。 专利权人在诉讼阶段强调该权利要求中的采用功能性限定的“微生物”应当解释为:用于生产L-氨基酸、能够在培养基中培养、能够在所述培养基中蓄积L-氨基酸并且其生产的L-氨基酸之生物合成需要还原型烟酰胺腺苷二核苷酸磷酸(NADPH)的那些埃希氏杆菌属或棒状杆菌的微生物,而不是所有属于埃希氏杆菌属或棒状杆菌的微生物。 对此,笔者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可知,埃希氏杆菌属微生物包括5个种,即大肠埃希菌(E.coli)、蟑螂埃希菌(E.blattae)、弗格森埃希菌(E. fergusonii)、赫尔曼埃希菌(E. hermanii)和伤口埃希菌(E.vulneris),其中大肠埃希菌在自然条件下存在于温血动物肠的下部,绝大多数大肠埃希菌能发酵多种糖类产酸、产气,但也有少部分大肠埃希菌不发酵;在申请日前对于其他四个种的埃希氏杆菌研究极少,不清楚其是否能发酵产生氨基酸;棒状杆菌更是包含人类及动物寄人或病原性棒状杆菌、植物病原性棒状杆菌、非病原性棒状杆菌等类型,其中既有需氧型微生物,又有兼性厌氧型微生物,某些棒状杆菌(例如,白喉杆菌等)就没有发酵功能;进一步阅读分析说明书记载的信息,可以看到说明书仅证实了特定的两种大肠埃希菌株和一种棒状杆菌能够通过NADPH途径发酵产生L-氨基酸;由此再分析该项权利要求,就会发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预期究竟哪些埃希氏杆菌属或棒状杆菌的微生物满足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功能要求,只有通过大量的试验选择,在理论上才有可能从种类繁多的埃希氏杆菌属或棒状杆菌微生物中选择出具有以上发酵功能的微生物种类。 由此可见,在授权和确权程序中,如果认可专利权人的解释,就相当于承认了通过功能性限定的方式,从大量功能未知的微生物中选择保护有特定功能的那部分特定微生物的合理性,这无疑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可预期性”丧失,损害社会公众的可期待利益。因此,审查实践中就有必要将该权利要求中的微生物仍然理解为“属于埃希氏杆菌属或者棒状杆菌的所有微生物”,并在此基础上判断这样的概括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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