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案件或有井喷之势
知识产权纠纷领域,无论是行业内人士,还是民众关注的多为驰/著名商标纠纷之事,但近年来专利纠纷也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为公众所热议。尤其在2014年,专利纠纷战场相当硝烟滚滚,从苏泊尔因豆浆机专利侵权赔付九阳近千万,到百强家具状告一统、宣毅、东升三家具企业专利侵权索赔1.3亿余元;再从国内首例3D打印专利侵权案,到格力因骂小米而引发专利连环诉讼案;还有北京二中院因高铁领域专利侵权判赔800万元等等。解读这些案例,无不宣示着专利权人的春天已经到来,因为立法的保障,政策的鼓励,将给予专利权人极大的维权信心,所以笔者预见未来几年,国内专利纠纷将甚嚣尘上。作此预判,主要基于如下因素考虑:
一、世界排名第三的有效专利数量,决定了将高概率涌现专利纠纷
截至2014年底,在世界总共945万件有效专利中,美国占最多,达到26%,日本则以19%位居第二位,中国排名第三。对于众专利权人而言,无论专利使用与否,一旦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多半会诉之行政或司法途径解决。此外,这类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时会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对于专利复审委的决定不服,又会引发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这么大的有效专利体量,从概率学上来说,必将高概率涌现专利纠纷案件,除了前述专利侵权案件外,还有诸如专利权属纠纷、专利合同纠纷等。2014年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应运而生,除了为保证法律适用统一的考量外,专利纠纷陡增的大趋势,相信也是设立主要原因之一。
二、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政府政策精神,均释放出加强专利保护、提高侵权成本的信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调研发现,有30%的专利权人在遭遇专利权被侵权的情况时,只有10%的被侵权人采取了维权手段,之所以如此,无非是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小原因所致。反之,专利权人作为正常市场理性人,在维权之初成本利润权衡后,若得出成本支出小、利润收获大的结论时,其多会扛起专利维权大旗。当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政策,以及政府领导讲话,都极大减小了专利权利人维权顾虑。
首先,为减小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各地政府鼓励专利权人购买专利保险,目的是发生专利维权时相应维权费用由第三方保险公司代为承担。至于前期购买专利保险的费用,政府给予专利权人相应比例财政补贴。
其次,在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之初,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所出台政策,均将各个地区专利申请量作为工作考核重要指标,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专利,政府向专利申请人提供了相当大的政策扶持。为了获得政府财政补贴,有些申请人将稳定性很差的专利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侥幸通过审查并授权。对此现象,当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严重性,故而一方面着力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另一方面逐渐由鼓励专利申请,转至加强专利运用与保护。从
最后,为了提高专利权人的维权利益,立法及司法层面着力加大对专利侵权人的惩罚力度。我国目前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平均判赔数额约为8万元,赔偿数额太低已为多方所诟病。但目前首先在立法层面,鉴于专利侵权赔偿97.25%采取法定赔偿,专利法修改后,已将法定赔偿额度从50万提升至100万元,在当前热议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也主要是围绕专利保护进行,将极有可能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其次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规定,如果专利权人有确凿证据自己的损失高于法定赔偿最额度,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可高于最高额度进行判赔。
专利维权成本的减少,同时维权收益得到保障,两方面共同发力,必然会提高专利权人维权的积极性。
三、近年专利纠纷司法统计数据,也可反映出此类案件骤增的趋势
从近四年最高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统计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自2010年起至2013年,每年新收专利纠纷案件都以平均30%的比率在高增长。为何在2013年会出现负增长,囿于对数据掌握不完整性,不好作深度分析。但本文所提观点,主要以近两年立法及政策背景所作出判断,故表格中所列数据,应仅供参考,不应作为专利纠纷案件骤增的绝对依据。
更能印证本文观点的数据来源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最新消息,自2014年11月该院设立以来,目前该院一个月内共受理案件221件,其中技术类案件比例高,收案中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类案件共102件,占收案总数的47%。该比例虽非全部专利纠纷,但从司法实务经验来看,专利纠纷案件应居多数。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陆续成立,希望本文观点能够得到更多的数据印证。
当然,专利纠纷除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外,每年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也承担了大量专利纠纷处理任务,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办理的专利案件数量为9022件,而2013年该数字却飙升为16227件,增长率近80%。
创新驱动发展,已上升为国家经济转型发展战略,于此背景下,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专利中介服务者,是否知晓国家所给予的立法及政策红利,是否有足够能力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当为每位所思考,毕竟机遇眷顾有准备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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