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申请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情况 1、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2、申请认定的商标,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从其他企业转让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符合规范使用要求。 5、申请认定的商标,其使用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管理情况 (一)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在省内或国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排名在前,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标所指商品(服务)近三年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中均合格;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发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保证商品(服务)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4、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二)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服务)质量优良,产量、销售额、净利润、税收以及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领先;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产值)具体标准: 1、大宗产品在1亿元以上; 2、传统品牌产品、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4、对个别特殊商品的销售额指标,可根据企业在本省行业中的实际情况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 对特色农产品、服务业和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三)知名度和市场覆盖面 1、在主要商品销售地(或服务区域)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销售市场(或服务区域)基本覆盖全省。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商标企业,应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区,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6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2、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近三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农产品、中间产品可适当降低比例。 3、在省内同行业中或国内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度、认知度。 (四)商标内部管理机构 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内部管理机构,对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或服务)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熟悉和掌握《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注重规范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 三、不予认定的情形 申请认定的商标,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在申报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2、企业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3、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1)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2)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安全生产存在隐患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缺少社会和劳动保障、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3)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4)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的,缺乏社会公信度的; 4、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5、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四、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依照本条件执行。 五、《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自发布之时起执行。原《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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