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告
一、申报对象:凡在浙江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都可以自愿依法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范围: 1、符合《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依法注册满三年(2003年11月31日前)的商标。 2、从其它企业转让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提出认定申请。 三、申报程序: 1、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zjaic.gov.cn)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报名表》,于6月15日前将填报的报名表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部门。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辅导报名表。 2、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和需延续确认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7月中旬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于8月10日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浏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zjaic.gov.cn)相关内容。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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