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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穷竭的概念与意义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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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穷竭又称为商标权用尽或权利穷竭。它是指商标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将附载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销售后,其他任何人进一步使用或者销售该商品,不受商标权人的控制。换言之,当附载商标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后,商标权人对该商品商标权意义上的控制权即告穷竭,商标权人不能禁止该商品在市场上进一步流通,也不能禁止其他任何人使用该商品。

  商标权穷竭的合理性在于均衡商标权人和附载商标的商品物权所有人的利益,保障商品在市场上的正常流通,促进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其实质是附载商标的商品所有人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商标权保护的重要目的在于,禁止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基础上避免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从而激发厂商通过改进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提高其商誉,进一步促进社会物质财富质量和数量的提高,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在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已经将附载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其他任何人的使用或者销售行为一般不会对商标权产生实质性损害。如果此时商标权人的权利不予穷竭,商标权人就可以利用商标权控制附载其商标的商品的整个流通,这就难以避免市场垄断、抬高价格行为的发生。为了保障其他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需要对商标权给予权利穷竭的限制。可见,商标权的穷竭旨在通过限制商标权而实现贸易自由,因而是考量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果。

  正因为商标权的穷竭具有上述重要意义,国际立法和各国商标法中明确肯定了这一制度。例如,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颁布的《BIRPI发展中国家示范法》第20条规定,商标的注册不应授予注册所有人以排除第三人在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本国合法销售以后在该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权利。《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3条规定,共同体商标权人或者经其同意的人将附载商标的商品在共同体内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商标。德国《商标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或经其同意的其他人,将使用其商标或其他标志的商品投入德国、欧洲联盟其他成员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市场之后,该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权利人应无权禁止该标志在上述商品上使用。

来源: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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