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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的小鸟”须防商标烦恼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是游戏玩家非常熟悉和喜爱的一款游戏,自推出以来风靡全球,周边产品销售也十分红火。截至去年6月,该游戏的开发商芬兰的Rovio公司共售出300万个毛绒玩具,每个月还售出100万件T恤。然而记者发现,Rovio公司并未提出申请注册任何与“愤怒的小鸟”有关的中文商标,相关中文字样的商标已在多个类别被他人申请注册。

  据介绍,截至2011年年底,愤怒的小鸟游戏在中国的下载量将达到1亿次。在淘宝网上搜索“愤怒的小鸟”关键词,可以找到相关宝贝26万余件。对Rovio公司来说,中国市场显然具有极大潜力。因此,7月底,Rovio公司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产品及技术应用展览会上宣布,正式在中国启动愤怒的小鸟品牌市场运作计划。世界上最大的玩具礼品市场推广代理商之一的香港山成集团成为“小鸟”在大中华区的品牌授权独家总代理,该集团有代理Hello Kitty和迪士尼的经验。同时,Rovio公司还与国内知名的网上鞋城乐淘网合作推出“愤怒的小鸟”各类鞋款。

  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的查询结果显示,Rovio公司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于2010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ANGRY BIRDS英文商标、愤怒状的小鸟图形商标、MIGHTY EAGLE英文商标、BAD PIGGIES英文商标。其中愤怒状的小鸟图形商标在第9类电子游戏软件等商品、第41类通过互联网为移动电话提供计算机游戏等服务、第16类文具等商品、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已完成了国际领土延伸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6月28日开始;该图形商标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延伸注册申请,尚未被核准。ANGRY BIRDS英文商标,仅在前述第9、16、28、41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延伸注册,但尚未被核准,其国际注册日期是2010年3月4日,后期指定日期是2010年6月29日。

  但让记者感到意外的是,Rovio公司未向商标局提出任何含有“愤怒的小鸟”中文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相反,自2011年1月5日起,另有人在第9、16、28、41、43等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含有“愤怒的小鸟”中文字样的商标。经查询,武汉某咨询公司于2011年1月5日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的第9024344号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中英文商标,于2011年10月13日获初审公告;晋江某网络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申请的第9070186号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中英文商标,于2011年10月27日获初审公告。由于上述两件已经获得初审公告的商标尚处于3个月的公告期间,Rovio公司是否会提出异议仍是未知数。

  知识产权律师黄璞琳认为,在2011年1月5日前,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游戏在我国游戏行业已有较高知名度。因此,“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可认定为游戏行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Rovio公司甚至可请求认定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商标是电子游戏软件和网络游戏服务上的驰名商标。而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游戏软件本身,以及游戏中的小鸟、肥猪、神鹰等具有独创性的形象,应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因此,他人使用该游戏中独创性形象抢注商标的,Rovio公司可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请求商标局驳回相关商标的抢注申请。2011年1月5日后,他人在第9、16、28、41类商品或服务上,抢注含有“愤怒的小鸟”中文字样商标,或者申请注册含有“ANGRY BIRDS”或“ANGRY BIRD”字样商标的,Rovio公司可主张这些商标,与其在先申请的ANGRY BIRDS英文商标相同或近似,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请求商标局驳回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对于他人在第9类电子游戏软件商品、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及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注含有“愤怒的小鸟”中文字样商标的,Rovio公司还可主张该抢注行为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甚至可主张该抢注行为系复制、摹仿、翻译其“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这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请求商标局驳回相关商标的抢注申请。(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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