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类注册应否纳入企业商标战略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老字号”鼎大祥“商标成为该市继”恒顺“之后第二个将商品和服务进行全类注册的。全类注册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何利弊?企业有没有必要将全类注册纳入其商标战略?笔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全类注册很有必要 ——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所长 余长江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说明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商标法》的这一条规定,又界定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的注册商标只在其所在的类别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全类保护则是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 要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途径有两种:一是成为全国驰名商标享受法律上规定的全类保护;二是进行全类注册。“全类注册”是指同一个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分类表》所列全部类别(目前共45个类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拥有全国驰名商标并非易事,要全面保护自己,注册全类商标是个好办法。 有人认为在商标还不知名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申请全类注册。但是,事前防御总比事后救济要好。商标作为一种资源,它总是越来越少的,等到企业的商标稍有名气,说不定已经有很多人合法地在其他类别注册了跟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到那时商标始创人就会处于被动的位置。如果商标始创人率先进行了全类注册,就能避免在该商标成长的过程中他人合法取得在其他类别的专用权。 其次,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为企业创造无穷的经济效益。如果企业发展壮大了,商标有了知名度,就可以将这些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或者转让,做特许加盟,使企业的实力不断扩大,并向多元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进行全类注册,也并非只是花钱买个平安。全类注册可以说是一种保护性投资行为,能够为企业多元化、集团化发展奠定基础。此外,注册商标经过相关部门评估还可以质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商标保护应该追求绝对垄断,而全类注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能使企业拥有较为丰富的商标资源,占有较大的商品服务范围,有利于新扩展商品、服务及时投放市场。因此,全类注册是企业针对优秀商标而设计的重要防御战略,企业有必要进行全类注册。
建立商标防御层级体系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部代理人 鄢锐
企业在创立品牌过程中,如果要滴水不漏地保护品牌资产,只能进行全类注册。对于显著性、独创性较强的知名商标,进行全类注册更是一种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 但是,一个商标进行全类注册,需要花费8万到10万元。如果已经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最后没有注册成功将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在国外,企业对主商标的使用就等于防御性商标的使用,而我国还没有防御性商标的概念。企业在申请全类注册后,并不可能在所有类别进行生产来使用该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3年内没有使用,因别人申请,可予以撤销。因此,全类注册可能导致企业资源的浪费和损害。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商标注册,最好提前两到三年做好商标规划,实行商标先行战略。企业可以在与主商标密切相关的品类上注册商标,没必要在所有类别上都注册同一商标。如果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对主商标进行全类注册,二线、三线商标应以注册某一类别商标为宜。 建议企业在主商标之外尽早注册一系列文字、读音、图案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尤其是一些核心类别,同时,建立第二、三层级的备用商标,防止他人影射、仿制和假冒,构筑起全面的商标防御层级体系。
打造驰名商标才是维权之本 ——北京索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洪鲁
进行全类注册,目前一些目光长远、保护意识强的大型企业做的比较多。而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实力有限等原因,做得还很不够。 全类注册有助于企业开发相应产品,或提供相关的服务,增加自己的商业价值,对企业的品牌形象有益。同时,注册情况也是认定企业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参考。 但所有这一切都要以过硬的产品和服务为基础。要实行真正全面的保护,打造驰名商标方是治本之策。 我国《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表明,已注册的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后,将实行跨类保护,他人即使是摹仿也不可以。可口可乐、肯得基等世界著名品牌的商标没有进行全类注册,但并没有人敢伺机相傍。所以,全类注册商标只能在企业初级发展阶段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打造驰名商标、做强品牌才是最好的保护方式。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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