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的内容
这里关于商标管理的内容的阐述,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即狭义的商标管理的角度进行研究的。
一、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管理的活动。
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但只有使用才产价值。如果一个商标获准注册之后,长期搁置不用就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因此,既不准许注册商标长期(连续3年)不使用,也不允许违法使用。注册商标一是要用、二是要依法使用。所以贪污管理发注册商标是十分必要的。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注册商标使用是否正确。如有没有在使用核准范围的商品上标明“注册商标”,或其他标记,如注或R等标记;又如获准使用许可的使用人,有没有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明的厂名和地址;再如标明“注册商标”或标有注或R标记的商标是否获准注册,是不是假冒注册商标。
(2)检查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不是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有没有自行扩大核准范围。
(3)检查是否未经核准而自选改变注册商标组成,如文字、图形是否有改动,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有无变动。
(4)管理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所有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凭证,但不得自选复制。如有丢失或损毁应及时申请补发。商标局在补发新证前。应将损毁的注册证收回。
(5)检查原所有人有无使用已被注销或撤销商标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已被注销或撤销的原注册商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继续使用。
(6)审查注册商标的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7)做好商标案件复审的和执行工作。
各级商标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及时、正确地作出处理。
二、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未注册的商标也是商标,只是没有商标专用权而已。作为商标,也存在依法使用和依法管理的问题。为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家经委、国家外经贸等单位,于1985年4月29日专门发布《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同年7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发出《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上述通知,国家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主要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必须注册的商标注册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法》第5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制止其继续销售,令其停止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其未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标识,责令限期办理注册手续,封存或收缴其未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标识,责令限期办理注册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2)检查未注册的商标有无倬注册商标的情况,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应依法及时处理。
(3)检查生产、经营者是否在自己生产或经营的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生产者或营者的名称与地址。从1985年10月1日起,对未标明的,应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届时仍不改正的,制止其在市场销售。
(4)检查使用未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不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5)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者的商标法律意识,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
三、对出口商品商标的管理(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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