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知识 > 正文

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

商标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一种权利,是由法律设定、为法律所保护并存在于一定法律关系之中。因此,要准确理解商标权必须了解构成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一、商标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即权利主体。我们要弄清什么人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不可不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主体作些必要的了解。什么人可以成为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呢?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拣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根据以上规定,依法成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以及与中国签订有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或以对等原则相互保护商标权的外国公民或法人,都可以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其申请一旦获准,他们就成为我国商标权的权利主体。可见,我国商标权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而且,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和客观形势发的需要,一些新的经济组织形式还会不断出现,商标权的主体范围也会而扩大。

商标权的主体主要是商标所有人,这是权利主体。但既有权利主体,也应有义务主体,因此,义务主体也是商标权的主体之一。

二、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尽管已由生产经营、服务者使用,也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申请程序、商标构成要素、商标的特征等方面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才会获准注册,授予商标申请人以商标权。获准注册的商标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构成的法定要素,主要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组合、商标可以单独使用文字或图形,也可以图形、文字并用,这是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凡是不由法定要素而由其要素组成商标的,就不可能获得核准注册。

商标法的法定要素中是否包括颜色在内?我国《商标法》未予明确,但在该法的《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送交着色图案”。因而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颜色也是商标的构成要素。

(2)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无论是以何种要素构成的商标,都必须有自己的独特的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便于消费者认牌购货。商标的特征越明显,越便于识别,越有利于打开商品的销路。所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也是申请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不具备这一条件,也不可能获得批准。以下几种情况就不具备显著特征:①如“葡萄”酒、“桔子”糖或桔子、葡萄图形等;②电器上的火花图形和机床上的D等;③“快速”自选车、“光亮”电灯泡、“清洁”洗涤剂、“悦耳”音响、“保暖”防寒服等。上列这些文字或图形者不能为商标申请注册,为一家专用。因为能用商品名称和商品能用标志,表示商品质量、性能的文字、图形起不到区分生产者的作用,而且会导致商标混同。

(3)商标必须与他人注册商标不相混同。所谓混同包括相同或相近似两种情况。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混同的,将会被驳回。相同包括图形、文字、名称的完全一致和发音相同的名称或文字,如“红中”与“宏钟”、“同生”与“同声”、“同仁”与“铜人”;相近似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同一类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图形或文字相同或相近。如“鸵岛”,墨水与“鸵鸟”,墨水,“中华”香烟与“中萃”香烟与“中萃”香烟,都属于相近商标,因为这里的“鸟”与“岛”、“华”与“萃”字的书写容易使人产生误认。

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不得在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中使用,这是一般原则,而对于驰名商标,所限制范围则不仅指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即使是不属同一种或同一类的商品,也不准他人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作者:,来源:)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